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
|
||||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从1998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据统计,到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6万人,占总人口的13.99%;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25万人,届时老年人将占我市总人口的21.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有序增长,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4%以上,使老年人特别是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福利供给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居)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二)加快乡镇(街道)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建立社会老人入院评审制度,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建立健全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满足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7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快建设三级养老服务指导网络。设立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定若干名全额事业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正常开展为老服务并经市民政局考评合格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由市财政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正常开展为老服务并经市民政局考评合格的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每年给予1.2万元的运行保障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给予支持。对新建多种功能配套的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市财政在省、温州市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每个5000元创建经费补助。 (二)大力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 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 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 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市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机构就业再就业。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补贴机制。2011年开始政府以购买服务或发放补贴的方式,提高困难居家老人的养老质量。补贴标准分两类,第一类: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除外)或低保边缘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中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指标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重复享受;第二类:80岁以上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除外)或低保边缘户中的老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扩大政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水平,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凡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固定服务于空巢、纯老、困难家庭老人和失能老人并同服务老人和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签订服务协议(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每年每人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资助经费经评估合格后发给。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2011年开始,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含)张以上、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配套给予补助;床位数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市政府按每个床位给予1500元(分5年发放)配套给予补助。 (四)落实对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用水、用电、用气(燃料)享受居民价格;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减半收取(国办福利机构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和视听维护费免收);安排一定比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村居)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公益用地计划;租用非商业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相关职能部门先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 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供养经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医务室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标准设立,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五)完善福利性养老机构功能和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福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福利性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房管、广电、消防、国投、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对无证经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二)切实加强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主动参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机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福利性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等展开评估和评审。 (三)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市民政局要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建立与养老服务劳动岗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完善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确保人员队伍稳定。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就业,倡导、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义工服务新途径。 (四)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网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