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政府和购房人所占份额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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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同意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 政府和购房人所占份额的批复
市房改办: 你办《关于确定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政府和购房人所占份额的请示》(瑞房改〔2011〕12号)悉。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8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办〔2011〕136号)精神,经计算,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拥有的产权份额为41.3%。考虑到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属低收入家庭,同意你办提出的适当提高购房人所占份额的建议方案,即确定瑞祥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所占产权份额为40%,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为60%。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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