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3-199993
  • 主题分类:
  • 安全,消防
  • 文号:
  • 瑞政发〔2013〕4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1-08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9 14:44:28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品质之城、建设幸福瑞安”的总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导向,落实责任,整治隐患,夯实基础,强化预防,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构建瑞安消防安全新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2015年,“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建立,全社会防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火灾事故逐年减少,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具备消防合法性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风景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实施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电气等领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各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单位的整治力度,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要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六)完善“网格化”工作机制。落实《浙江省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精神,明确各镇街、部门消防管理责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镇街、社区和村(居)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建立镇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社区消防工作室、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三级层次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公安部门要落实三级网格,确定派出所辖区为“大网格”,社区民警责任片区为“中网格”,协警责任村(居)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体系。三级网格实行逐级管理,落实人员,分片定责,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区的网络体系。到2013年,各镇街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推广应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户籍化”管理。

(七)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规定监管重点列管对象,镇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和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场所,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严格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抽样,确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九)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精神,开展覆盖式宣传,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人员密集场所、进机关、进媒体、进出租房、进“通天房”的“十进”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依托青少年活动中心、学校、社区、镇街教育馆(室)和企业发展陈列室等公众教育场所,建立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消防教育馆(室、厅)。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宣传职责,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宣传部门要牵头建立市文广新局、市公安消防局、瑞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以及网站各负其责的媒体协同机制;民政部门要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牵头抓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落实消防教育课程,确保每所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中小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共青团等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消防志愿者培训、管理、运作、保障等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公安民警、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场所要每半年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等内容。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已经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挪用、挤占。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要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源管网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码头建设,60米宽道路两边设立市政消火栓,确保管网建设与城市改造、道路建设同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维保部门和经费,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检查维保,确保完好有效。各地要根据道路拥堵状况,建立能够保障消防车在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为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和镇街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镇街要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

(十一)加强城市公安消防队站建设。各镇街要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确保消防队(站)建设与城镇基本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有序推进,形成覆盖全市的消防灭火救援体系。“十二五”期间,要新建2个消防站,确保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形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设施达标的消防站点布局和立体式消防救援网格体系,建设数量和规模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各地要明确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任务、标准和进度,落实政策和经费保障。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省级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镇街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5年建成15支有执勤车辆、有固定队址、有必备器材、有人员执勤、有组织训练、有长效保障的“六有”镇街专职消防队,并落实专职人员;全市农村新社区和城市社区建立有组织、有人员、有小型车辆、有进口消防泵、有固定队址的“五有”志愿消防队;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要巩固、发展“保消合一”消防队。加强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缓解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镇街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组建。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要及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落实专职消防监管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保障办公场所和经费,实行实体化运作,到2012年底,各镇街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结合农村(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与农村新社区建设同保障、同规划、同建设的消防警务室;建立社区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由镇街招聘或社区综治中心人员兼任,负责火灾隐患日常排查整治和宣传、信息上报等工作;村(居)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人员根据社区内居住出租房、企事业单位、小作坊等各类场所的数量,按照300∶1的比例配备。

(十四)提高消防装备现代化水平。根据整体火灾防控的压力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结合《瑞安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性能,实现装备革新,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多功能的主战消防车和轻便、高效、节水、环保的新型消防装备,陆续配齐配强6—14吨中型水罐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高喷消防车、排烟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个人防护器材装备和灭火攻坚组特种装备。

(十五)强化经费待遇长效保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的消防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官兵伙食、工资、医疗、生活等“同城同酬”福利经费。优先保障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抗洪、地震、隧道、矿难、空难、有毒气体泄漏、森林火灾、核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建立健全消防官兵医疗保障制度。非现役消防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建立消防员职业健康档案,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报。

(十六)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力量加强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2年至2015年,结合辖区灾害特点,依次完成山岳、化工、海港救援队的组建任务。要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联席修订制度,实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实时动态更新,广泛开展综合性和区域性实地、实兵、实装、实战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台风及其他现代非典型性事故灾害为主的各类应急救援技战术研究和应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加大对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要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八)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积极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其在社会公共消防服务中的作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获得相关认证认可,并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十九)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须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渔船等的所有者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渔船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到2015年,社会单位要基本完成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建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2015年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单位要全部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0%。积极推广科技防预应用,2015年前,设有独立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要全部应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鼓励单位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积极防范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引导社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推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要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强化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建、商务、文化、风景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指导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市政园林局等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消防产品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其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消防工作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制度,共同查处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二)强化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出台《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具体职责;每年年初和重点时期要及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每年年底要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严格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每年将与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镇街、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并在年底组织考核、严格奖惩。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等内容,开展经常性督察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四)严格实施消防工作问责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约谈制度,对镇街、各有关部门未依法或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两人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公安消防局要加强与市考绩办的协调,积极开展消防工作督查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发生火灾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8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