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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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规范征地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2〕39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186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依法规范透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结合征地制度改革、征地程序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深入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依法、公开、高效的征地工作运行机制,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 市政府是征地工作主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及时确定征地项目,公开年度征地计划,落实征地实施单位,建立征地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在征地各个环节实施阳光征地的责任。 (一)市级部门工作职责。 1.信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信访接待,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化解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公开建设项目计划。 3.公安部门:打击非法阻扰征地行为,维护稳定。 4.监察部门:负责征地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征地阳光工程建设。 5.财政部门: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统一筹集征地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公开征地资金支付情况。 6.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公开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和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征地工作程序,拟订土地征收方案并组卷报批,编制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公开征地补偿实物指标;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建筑物的查处与处置工作。 8.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规划前期工作,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明确规划用途,公开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情况;负责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建筑查处工作;负责征地涉及房屋征收工作,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拟定及报批;公开房屋征收标准和补偿安置情况。 9.水利部门:负责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审核报批,公开占用河道审批结果。 10.农林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调处,公开征地纠纷调处情况;负责标准农田征占用质量平衡审核;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公开占用林地审批结果。 11.审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相关的审计工作,公开征地资金审计结果。 (二)镇街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征地具体工作,做好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等前期工作,做到程序公开、正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结果;负责被征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清理和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公开清除和拆除情况。 (三)征地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征地项目已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征地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报批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公开项目征地进展情况。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责。 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与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征地协议,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处置;配合镇街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结果,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和结果,公开安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三、明确征地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征地计划分配。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市政府确定用地报批具体项目,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下达建设项目征地任务。 2.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等情况出具预审意见。 3.项目选址。已明确具体建设单位,需国有划拨供地或需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用地单位凭发改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书,住建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由项目征地实施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公函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地报批前,项目所在地镇街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隐患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二)征地调查和确认。 1.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镇街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校核土地调查成果,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所有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 2.土地权属调查。镇街或者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勘测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山林权(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林木资产使用权)等土地权属状况。 3.青苗、附着物调查。镇街或者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勘测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建(构)筑物状况和权属,并对地上青苗、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摄像,制作影像资料,书面存档。 4.提交测绘成果。镇街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涉及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建(构)筑物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中对确认情况进行说明和盖章确认,并由镇街和征地实施单位鉴证,确认后将结果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三)征地前期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测绘成果和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听证权利等内容,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应当在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和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并且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形式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2.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单位收到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说明。 3.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镇街作为鉴证方需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四)征地批后实施。 1.发布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批准后,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进行张贴,通过拍照或摄像等形式书面存档,同时在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2.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山林权人、青苗附着物所有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报批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结果为准。 3.发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批准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市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 4.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为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户记账、专户储存,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镇街或其他部门流转,以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征地补偿资金被违规挪用、混用、截留、挤占,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5.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核定的参保人数,初步拟定参保对象名单。参保对象的确定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经当地镇街审核,报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6.分配征地补偿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当地镇街备案,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农林、民政部门和镇街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征地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李无文市长任组长,冯金考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农林、民政、审计、信访、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征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定阳光征地工作措施,推进征地阳光工程建设。 (二)加大宣传发动。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征地阳光工程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正面宣传,对落后的环节深入剖析、跟踪督导,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的征地工作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征地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市政府将对征地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镇街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单位严格规范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附件:瑞安市阳光征地工作一张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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