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3-1999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发〔2013〕16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许经营权实行公开竞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9 15:09:3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关于对特许经营权实行公开竞价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国有资源流失、堵塞腐败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特许经营权出让实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范围

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将同等条件下有数量限制的特许经营项目,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经营者的特别行政许可行为,视同特许经营权管理。

特许经营权出让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梳理特许经营项目,上报市政府纳入特许经营权的出让、许可及经营和管理范围。

二、出让方式

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原则上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竞价方式进行出让或特别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或特别行政许可行为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挂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出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或许可方式的底价,由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确定。  

三、出让金管理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特许经营权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 职责要求

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梳理职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项目,制订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二)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年度出让或许可计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在被批准之日起10日内,须将出让或许可有关事项信息在瑞安日报、瑞安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或许可工作,应将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中标的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方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颁发有关特种许可证照;

(四)监督管理特许经营者履行约定、法定义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五、监督机制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或许可工作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公众对出让或许可的特许经营权享有知情权,对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从事特许经营权出让、许可和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竞拍者等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不按程序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出让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特许经营权实行公开竞价项目表.doc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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