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丁山围垦区域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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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丁山围垦区域管理的 通 告
丁山三期围垦造地工程属于省重点工程。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丁山三期垦造耕地工程建设即将动工。为了妥善做好垦区内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丁山围垦区域管理的通告》(瑞政告〔2009〕4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丁山三期围垦工程垦区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2〕98号)精神,结合工程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滩涂属国家所有。因丁山三期垦造耕地工程建设需要,原在丁山三期垦区内使用海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渔业捕捞作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2年9月15日前将其所属养殖物、生产工具和设施自行清理腾退完毕。 二、在工程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警戒范围,阻碍工程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施工安全;不得擅自进行各类建设,搭建临时设施;不得损坏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三、瑞安市瓯飞开发建设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以及有关单位应会同相关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丁山三期垦区的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海洋渔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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