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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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空气环境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以我市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村(居)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乱焚烧。 四、各村(居)应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和巡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不发生露天焚烧垃圾的现象。 五、各镇街以及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12345 市市政园林局举报电话:65833556 市环保局举报电话:12369 市农林局举报电话:96323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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