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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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瑞委发〔2004〕38号)实施三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反映良好。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瑞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本通知保障对象 1、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已享受国家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及精简退职人员。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即保工作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在被征地村建设项目征地报批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确定参保人数;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参保费用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扣缴,在办理确认保障对象手续后,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保障人数及保障对象确认的缴费档次、财政部门提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确认证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 三、建立生活补助制度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1999年1月起)至2002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参保人数,被征地村负责确定参保对象,乡镇复核并上报人员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年满60周岁的,可每月领取生活补助金50元,生活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不能再享受生活补助金。 对2003年至2006年的被征地农民,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由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的行政村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凡年满60周岁的,可每月领取生活补助金50元。 对原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可再转为享受生活补助金。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可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基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压力。 五、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 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优惠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的培训经费从农村劳动力转移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核实、参保费用的扣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专户管理、保值增值、风险基金的安排、按月按实划拨支付资金等工作;有关乡镇要建立专门领导班子,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人员核准工作,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做到全程服务。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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