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瑞林罚书字〔2008〕第07号行政处罚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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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撤销瑞林罚书字〔2008〕第07号 行政处罚的决定
瑞安市林业局: 2008年5月20日,你局认定瑞安市地球村大酒店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草花蛇3条、眼镜蛇4条,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罚款1350元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草花蛇3条、眼镜蛇4条的瑞林罚书字〔2008〕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瑞安市地球村大酒店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自觉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在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局对瑞安市地球村大酒店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并不是对应的罚则,你局对本案所作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同时你局在事实调查过程中未核实被处罚人主体资格情况且未对野生动物实物价值进行调查,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瑞林罚书字〔2008〕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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