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瑞公路〔2007〕罚字第88号行政处罚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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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撤销瑞公路〔2007〕罚字第88号 行政处罚的决定
瑞安市公路管理段: 2007年12月29日,你单位以瑞安市龙腾砂石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F3913重型自卸货车污染公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瑞公路〔2007〕罚字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瑞安市龙腾砂石销售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对瑞安市龙腾砂石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定案证据为驾驶员杨绍锦的询问笔录与违法车辆的现场照片两份证据。其中,询问笔录中反映出涉案违法车辆牌号为浙CF3913,而现场照片反映违法车辆牌号为“1375”。该两份证据互相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你单位对本案所作处罚决定,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瑞公路〔2007〕罚字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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