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3-199999 | 主题分类 | 环境污染、监测 |
文号 | 瑞政告〔2013〕37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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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为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污染行为。 二、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包括:小制革、小电镀、小炼油、小熔炼、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小炼油、小冶炼、小褪色、酸洗磷化、铝氧化、废塑料洗涤加工及其他非法重污染行业。 三、监察、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工商、安监、水利、市政园林、供电和供水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2369环保热线,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将严格予以保密。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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