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华鑫禽业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2〕57号
瑞安市华鑫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864207XG,法定代表人张林华,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潮基乡河山村。 (张林华: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XXXXXXX) 2022年9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建立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2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情况; 3.2022年9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情况; 4.2022年9月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公司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