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合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 10- 19 10: 36: 5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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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202258

 

瑞安市合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7L4N7U法定代表人:林朝银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电镀工业园213

林朝银男,196211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XXXXXX

2022年8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21幢废水排放口正有废水排出,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设施总排口采集水样7瓶,对铬单元处理排放口采集水样2瓶,对镍单元处理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对中间水池采集水样4瓶,对塑料桶内采集水样4瓶,对自来水管内采集水样4瓶,水样均呈无色、微浊,加入固定剂,封样,并送回检测。根据瑞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瑞环监(2022)01字第185号〕,监测结果数据如下:设施总排放口中总铝4.78mg/L、总铜0.032mg/L、总锌<0.02mg/L、总铁0.13mg/L、pH值6.9、化学需氧量93mg/L、氨氮0.462mg/L、氟化物4.99mg/L、悬浮物<4mg/L、总磷0.059mg/L、石油类0.22mg/L、总氮144mg/L,铬单元排放口储水池中六价铬<0.004mg/L、总铬<0.03mg/L,镍排放口中总镍0.09mg/L;其中设施总排放口中总铝浓度4.78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总铝≤2.0mg/L)。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业主的身份

2. 20228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情况;

3. 202282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 2022826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情况;

5. 20229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情况;

6. 20229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情况;

7. 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情况;

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废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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