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 2022- 10- 19 17: 00: 5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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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环瑞罚[2022]55号

 

瑞安市联信铝氧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73CR1Y

法定代表人:谢成国

地址: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登峰路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对瑞安市联信铝氧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6瓶,水样呈无色、清,在污水处理设施镍单元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水样呈无色、清。经监测,①污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废水pH值为7. 7、化学需氧量为107mg/L、氨氮为0.210mg/L、悬浮物为6mg/L、总磷为0.148mg/L、石油类为0.32mg/L、总氮为4.58mg/L、氟化物为22.1mg/L、总铝为2.14mg/L;②镍单元排放口废水总镍为0.23mg/L。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废水中氟化物、总铝浓度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的要求。当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情况。

3. 2022年7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情况。

4. 2022年7月2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瑞环监(2022)01字第152号〕,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9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公司平时能做到守法经营,聘请第三方对公司废水处理及设备进行认真维护,每月委托送检的水样各指标均能达标;但此次执法检查水样检测结果超标使公司意识到废水处理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及时对废水处理方面进行重点整改,增加日常取样送检,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废水排入管道。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连年亏损,希望贵局能减免罚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5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温环瑞责改〔2022〕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当事人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日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公司积极主动的改正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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