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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旭泰石料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瑞罚[2022]58-1号
温州旭泰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634665N 法定代表人:戴圣朴 地址:瑞安市桐浦镇丁岙村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温州旭泰石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现场未生产,公司2020年矿山储量年报和2021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是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编制,提交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2日矿区开采消耗建筑用石料为42.78万立方米(110.45万吨),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6日,矿区开采消耗建筑用石料为491.03千立方米(1281.97千吨)。你公司环评批复的开采生产规模为90万t/a,而2020年和2021年,你公司实际开采生产规模分别为110.45万吨和128.197万吨,分别超出环评批复的90万t/a开采生产规模22.72%和42.44%,其中2021年开采生产规模增大30%及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未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当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环评、“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 3.2022年7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违反环评、“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 4.2022年7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矿区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违反环评、“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 瑞安瑞扬中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瑞扬评报字[2022]第067号)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却已擅自增大年开采生产规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重新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由于公司环保意识不够,先前未能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保处罚立案后,公司意识到了环保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已积极主动联系环评公司进行补办环评手续。近年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十分不理想,希望能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8-1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我局已于2022年9月5日对你公司送达温环瑞责改〔2022〕4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 综合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经我局第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考虑到你公司积极主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改正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叁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