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瑞达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2〕67号 瑞安市瑞达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95017560,法定代表人:吴碎微,地址: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 (吴碎微:女,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陶山镇XXXXXXX) 因群众举报,2022年10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振动脱壳机、抛丸机等机器正在运行。我局委托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噪声监测点位为你公司厂界四周。经监测 (报告编号:H2210059),你公司厂界四周噪声监测数据如下:厂界北侧噪声排放值为74dB(A)、厂界西侧噪声排放值为64dB(A)、厂界南侧噪声排放值为52dB(A)、厂界东侧噪声排放值为52dB(A)。你公司厂界北侧噪声排放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昼间),厂界西侧噪声排放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你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2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现场情况; 3、2022年10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数据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环境信访投诉受理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投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