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东汇鞋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 11- 15 11: 26: 5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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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273 


瑞安东汇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4798477E,法定代表人:张万飞,地址:瑞安潘岱街道瑞湾

(张万飞: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0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有5台发泡机正在生产,其中11100吨发泡机没安装废气收集设备,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他4台发泡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电机在运行,但UV光氧催化没有通电使用,废气经收集后无处理高架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10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3. 202210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2101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5.202210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生态环境局

202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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