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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东汇鞋材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2〕73 号 瑞安市东汇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4798477E,法定代表人:张万飞,地址:瑞安市潘岱街道瑞湾村。 (张万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有5台发泡机正在生产,其中1台1100吨发泡机没安装废气收集设备,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他4台发泡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电机在运行,但UV光氧催化没有通电使用,废气经收集后无处理高架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3. 2022年10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2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5.2022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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