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国珠) |
温环瑞责改〔2022〕80 号 王国珠: 负责人:王国珠 公民身份号码:330325XXXXXXXXXXXX 地址:瑞安市林川镇XXX村 经查:2022年12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到瑞安市林川镇梅岸村对你铝锭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你铝锭加工点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且没有任何环保设施,擅自投入铝锭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废物代码:321-026-48)随意露天倾倒在该加工点东侧约200米山坡处,累计倾倒量为56.22吨,且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你的上述行为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2年12月8日和9号现场照片证据共12张,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加工点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且没有任何环保设施,擅自投入铝锭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随意露天倾倒在你加工点东侧约200米山坡处,倾倒点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 3、2022年12月8日,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加工点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和倾倒点情况; 4、2022年12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加工点基本情况,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且没有任何环保设施,擅自投入铝锭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随意露天倾倒在山体; 5、温州纳海蓝环境有限公司入库单1份,证明你加工点倾倒的危险废物(铝灰渣)共计56.22吨; 6、视频光盘2张,证明对你加工点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加工点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渣)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进行立案查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