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2-207434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文号 | 瑞政办〔2022〕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2-11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企业重要事项权责划分办法等文本的通知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国有企业重要事项权责划分办法》《瑞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员工岗位管理办法》《瑞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瑞安市第19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和2021年9月3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国有企业重要事项权责划分办法 为了进一步厘清出资人机构与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在干部任免、用工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投融资决策、企业综合考核、平安国企建设等国资监管事项方面的权责划分,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原则 三大集团整合组建后直接归市政府管理,原则上三大集团按公司法对下属子公司行使权责。 第二条 企业类别 A类企业(比照正科级管理):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名)、市公共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名)。 B类企业(比照副科级管理,与平台管理单位较密切):市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更名)、东新产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塘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名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瓯飞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南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 C类企业(与属地镇街较密切):市马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高楼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陶山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湖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 D类企业(比照副科级管理):市招商服务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市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E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由集团直接管理(代管)的企业。 第三条 干部任免 (一)A类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及B、D类企业正职负责人属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建议人选,按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程序任免。 (二)A类企业中层正副职、B、D类企业副职负责人、E类企业正副职负责人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管理。A类企业中层正副职、E类企业正副职负责人由集团提出建议人选,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国企改革发展科预审,预审批准后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任免。B类企业副职负责人由平台管理单位提出建议人选,发函给所属集团,集团审查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任免。D类企业副职负责人由集团提出建议人选,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国企改革发展科预审,预审批准后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发文任免。 (三)B类企业中层正副职及C类企业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提出建议人选,发函给所属集团,集团审查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国企改革发展科预审,预审批准后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任免,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国企改革发展科备案。 (四)C、D、E类企业中层正副职任免由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任免,再报所属集团备案。 上述人员的任免,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提出的建议人选与所属集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协调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和集团共同确定。 第四条 用工管理 (一)A、D、E类企业:员工由企业自行管理,集团需对直管(代管)企业承担监管责任。 (二)B、C类企业:人员实行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和所属集团“双重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制度,业务指导由集团负责,日常管理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负责。企业人员原则上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统一领导指挥,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其学习培训、住夜值班、考勤、休假等日常管理均由所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安排和调配。对企业人员协作配合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并将处理结果抄送集团。 (三)员工招聘事项,由集团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B、C、D、E类企业人员需先拟招聘方案报所属集团审核汇总。 第五条 资产管理 (一)A、B、C、D、E类企业按公司法对自身的资产进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出资人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责任。 (二)资产处置、出租、损失核销、采购等资产管理业务,由A类企业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B、C类企业需先以书面形式征求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的意见后报所属集团,D、E类企业直接上报所属集团。 (三)相关报表需由B、C、D、E类企业报所属集团汇总,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 第六条重大投融资事项决策 (一)A、D、E类企业:由集团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B、C类企业:涉及B、C类企业重大的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决策,由决策委员会来商议决策。决策委员会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所属集团、企业按2:2:1比例组成,人员一般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主要领导和联系公司领导、集团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召集及主持。事项决策时,若有争议,原则上以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的意见为主,重大事项可提交到市政府决策。决策委员会形成决策后,由企业董事会予以执行,按规定程序报批。 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决策委员会决议承担责任,决策委员会决议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条 企业综合考核 (一)A类企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具体负责。 (二)B、C类企业:由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和所属集团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集团参照市里相关考核文件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考核结果进行指导平衡。 (三)D、E类企业:由所属集团具体负责。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考核结果进行指导平衡。 第八条 平安国企建设 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信访维稳等工作,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出资人机构承担出资人职责及监督责任,平台管理单位(属地镇街)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改革过渡期间,未并入和暂时未并入三大集团的企业按原管理模式执行。 (二)今后新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瑞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 员工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岗位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4〕40号)、《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国资国企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瑞委办发〔2017〕93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20〕16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方案〉的通知》(瑞委办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瑞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员工岗位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员工岗位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岗位序列包括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员工岗位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岗位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用工总额控制。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企业不同特点,突行分类管理。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实行员工岗位总额和实名制管理;商业(竞争)类企业的用工计划数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确定并实行计划年度备案管理。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员工岗位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岗位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市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员工岗位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及大部室制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可以不设置内设机构。 市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2-6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参照上述规定从严控制。有特殊情形的,需报市政府研究。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商业(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它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的增减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及资本、资产规模的变动,可适当调整内设机构个数。 第三章 员工岗位总额及领导职数 第十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岗位总额,根据政府性任务和公共服务需求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保安(门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档案整理等后勤类服务保障岗位,一般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按照采购流程审批。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实需要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并将岗位需求和用工数量报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用工总数。用工总数及计划由企业自主管理,岗位需求和用工数量每年底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岗位或用工计划数,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三)外地市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四)调整员工岗位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一般2-5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二)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7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8-15名的设2职,15名以上可适当增加1-2职,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市属国有企业的所属企业中层职数参照上述标准从严控制。 商业(竞争)类企业领导及中层领导职数按照第十一条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担任中层以及中层以上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担任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担任一般岗位的人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应拥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上述条件要求,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按任职资格确定工作岗位。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按相应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的设立、整合、重组、注销由市国资办提出方案,会同市委编办联合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子公司的设立、整合、重组、注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属地或行业管理)单位意见后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会同市委编办联合审核。市政府直接决策成立子公司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办备案。 (二)企业内设机构、员工岗位总额、领导职数及中层职数的调整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属地或行业管理)单位意见后报市国资办,由市国资办会同市委编办联合审(核)批,其中,领导职数和员工岗位总额需要调整(增加)的,报市政府研究。 第十六条 商业(竞争)类市属国有企业的企业设立、整合、重组、注销和用工计划数的配置调整等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商业(竞争)类子公司的企业设立、整合、重组、注销和用工计划数的配置调整等,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属地或行业管理)单位意见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由相关(属地或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的商业(竞争)类企业,其企业设立、整合、重组、注销和用工计划数的配置调整等由相关(属地或行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并征求市属国有企业意见,市国资办或市国资办会同市委编办联合审核。 市政府直接决策成立商业竞争类子公司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配备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员工岗位总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国资办对国有企业予以通报,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岗位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岗位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瑞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有效规范企业员工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4〕40号)、《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国资国企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瑞委办发〔2017〕93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20〕16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方案〉的通知》(瑞委办发〔202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瑞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的人员,不包括业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遵循分类原则;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员工岗位总额控制和实名制管理,补充员工、减员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商业(竞争)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在报备的用工数量内,由企业按计划自主安排招聘事宜,按年度报备用工计划自主管理,并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将当年度的员工招聘、减员等情况书面报告相关(属地或行业管理)单位和市国资办。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额内提出招聘方案,原则上年度使用空缺员工岗位数量的三分之一。根据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录,原则上采取笔面试与考核结合的方法,部分岗位因条件设置要求确不适用笔面试等方式的,经市国资办审批后可采取量化打分、面谈等其他方式。 第六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开展需要,招聘员工可采取市场化选聘方式。录用人员纳入员工岗位总额控制,按市场化实行管理,原则上不得跨国有企业直接流动。 第七条 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企业简介; (二)企业空缺岗位数量及需求; (三)拟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料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资料;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科目范围; (六)招聘办法,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一)市属国有企业急需引进属于省级及以上人才库的专业人员;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四)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 岗位人员;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现役驻瑞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批文办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员工跨市属企业流动,要坚持从严控制原则: (一)符合企业空缺岗位的工作需要; (二)流动的员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 (三)商业(竞争)类的员工原则上不得直接以流动方式进入功能、公益(公共服务)类的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开招聘进入企业的员工,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四)严禁破产企业员工、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向国有企业直接流动或转岗; (五)对企业急需的专业对口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技术岗位员工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市属企业内部人员流动需遵照上述第(一)、(三)、(四)款规定。 按“老人老办法”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流动。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时做好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减员等工作。 (一)在年度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减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办理。 第十三条 功能、公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表现优秀的技术岗位派遣人员,可通过企业内部公开招聘,实行竞争上岗,内部公开招聘员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招聘人员数的20%(四舍五入),招聘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批; 派遣人员对企业或社会有重大突出贡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老国有企业或公司整合重组之前,因脱钩、转隶、 改制或其它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在岗员工、在册不在岗员工等情况,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功能、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方案、招聘公告、补员申请等由企业提出,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该类企业拟制的员工招聘公告须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由招聘企业通过市人才网等网站公布。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方案由企业提出,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跨市属企业人员流动需双方企业协商统一意见,报各自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由调入方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办审批。市属企业内部人员流动在核定的员工岗位总额范围内由市属企业进行管理,属于同一岗位级别的人员流动,需双方企业协商统一意见,由调入方企业报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属于不同岗位级别的人员流动,需按照人员任免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老人老办法”原则处理的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办审核,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功能、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补充员工报市国资办办理实名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且已公开的招聘公告或简章; (二)要求聘用的报告; (三)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瑞安市国有企业补充人员审核表; (五)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需报送上述第(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同时提交有关考核的经过及结论材料。 第十九条 功能、公益(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和备案表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任用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也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国资办对国有企业予以通报,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工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在劳动用工公开招聘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员工跨企业流动的; (五)未按规定制订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