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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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年初应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综合预算方案和专项(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编制方案要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其中年度综合预算编制内容应包括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并详细说明预算指标的具体情况、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实现预算指标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测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等。财务预算方案和专项预算方案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村集体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依据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接受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监督,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条 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应按季提供收支结存报告,凡发现临界预算支出情况,要及时向村集体发出书面提示。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发现偏离预算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货币资金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非现金”收支。大额收付款、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征地补偿费发放等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收款方为单位的一律转账,个人金额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转账。 全面推广实行村级收款“一码通”和村务卡结算,各类小额款项收入不具备转账条件的,通过村级收款“一码通”扫码结算;小额日常公杂费、因公差旅费等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日常村务支出实行村务卡结算。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现金结算的收入,应于收到现金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现金结算的支出,实行村级资金申请制度,说明原因并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批准。提取的现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村报账员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发生的经济业务逐日逐笔随时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用毕或年末提交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审查盖章。 第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账入户,实行票款同行。各种预付款和垫支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银行印鉴、银农直接网银UKEY分别由村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代理会计保管,如委托专人代为保管的,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书。村集体财务专用章由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级各类收支纳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统一核算,原则上保持原开立账户不变。大额定期存款实行竞争性存放,具体存放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要按月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不定期对村集体货币资金进行盘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盘查结果需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存款、设小金库、坐支现金、未批先付、收不给据、白条抵现、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四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审批由村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以下简称“审批人”)。实行“一肩挑”的村,村集体财务支出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审核(未设副主任的,村委会内部确定一名委员审核),再由社长(村书记、主任)审批。村改社区保留村集体财务支出,确定党组织委员或社管会其中一名成员审核,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书记)审批。遇特殊情况,也可报乡镇(街道)同意后,通过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前置监督。 村集体5000元以下日常性支出、应付未付往来款项支付及符合规定的(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或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合同)支出等直接由社监会负责人监督审核、审批人审批;5000(含)元-20000元的财务支出实行村级组织“三会一社”(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可单独召开);20000(含)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实行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监会成员列席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同步监督),由社监会负责人监督审核、审批人审批。对于确需提高分层审批限额的村,由乡镇(街道)根据其实际经济水平制定,但原则上超过50000元的财务支出应当由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前,要报乡镇(街道)备案,并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支出事项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签名→村报账员审核发起线上审批申请→ ‘三资’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审核→社监会负责人审核→驻村(社)干部审核→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街道)领导审核→审批人审批→村报账员付款→‘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的流程进行财务处理(无款支付时先入账后付款)。 收入事项按“村报账员发起线上审批申请→社监会负责人审核→审批人审批→‘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的流程进行财务处理。 对村报账员发起的线上审批申请,流程中的监督审核、审批人员要及时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跨届报销的票据,须经新一届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另行推选民主理财小组(3至5人)审核通过,重大事项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收入应及时清退。不能清退的,应写明原因,附上相应会议记录,由审批人审批后,在“应付款”科目中作暂时挂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线上审批额度及人员设定后,因工作人员变动或审批额度调整需修改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调整。乡镇(街道)发起申请时,相关的审批流程要全部结束,调整期间村集体不得发起审批流程。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报酬补贴执行总额限制和集体决策制度。村干部工作报酬补贴可采取固定工资(补贴)或误工补贴形式发放。严格控制村干部福利报酬,报酬总额由基本工资(工作补贴)、包干差旅费、绩效考核奖励等组成,具体由各乡镇(街道)按照《瑞安市村干部报酬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和各村经济状况研究审定。 各村对照乡镇(街道)制定的工作报酬标准,由村级组织“三会一社”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方案(包括发放工作报酬的对象、人数、标准),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执行。首次发放干部报酬清册入账时必须提供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按实际误工发放补贴时要附详细的工时清单。已有固定工资(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在村集体重复领取误工补贴。 实行误工补贴的,每人每工时补贴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经济状况提出指导意见,并提交村集体(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集体要严格规范村级劳务用工,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 报酬发放前需将具体方案、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通过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村集体(代表)会议记录一并提交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严控村级招待及办公会务费支出。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公益事务和商务接待支出严格控制,并实行接待卡制度。未填制接待卡,审批人不得审批、村报账员不得付款、代理会计不得入账。本着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参照上级党政机关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村级会议一般不得安排会议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用餐标准参照上级党政机关相关规定执行。支出报账时需附会议议程及到会签到表。 严禁违规发放党员会议补贴,包括村党支部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员参加社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除已发放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外可以领取误工补贴。 第二十六条 瑞安市内差旅费执行限额包干,纳入报酬限制总额内;瑞安市外交通差旅费报销实行一程一报,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各程时间、地点、事由和金额。原则上不得包乘出租车,如遇急事确需包乘出租车的,必须在报销单上作出说明。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出学习考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村集体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 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按通知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控报刊订阅支出。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实行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分别为3500元、4000元、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申报单,经村级组织相关负责人签字,报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征订报刊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强行征订。 第二十九条 应付福利费实行“以收定支,先提后用”制度,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当年计提的合理开支范围以内,严禁负债发放福利。 严格控制老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费报销实行支出总额限制,经费申报核准制; 老年人福利支出总额和比例均要符合只减不增的原则,且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性支出)的20%。不得举债发放村级老年人及其它各类福利。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老年人福利费报销一般应“先提后支”,实行经费申报核准制。老年人福利费应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年初要根据农村老年人福利费支出范围做好预算安排,填报“村级老年人福利费开支申报表”,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发放。统一使用“应付福利费-老年人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取消其他与老协相关的明细科目)。 老人活动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村级社团经费应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报销。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三十一条 鼓励村集体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但是不得举债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使用村集体资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 第六章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等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原则上报市发改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立项或备案后再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村级工程承包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监会(村监会)、村集体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工程发包、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具体标准应遵从《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首次支付工程款应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的书面决议记录、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工程预算表、合同文本等资料,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要附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交经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确认的工程量进度计算表。工程进度款支付最高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5%。 第三十六条 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提交村级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应暂扣质量保证金,一般应不高于结算价的3%,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支付、入账加强规范指导。对以下情形的工程款应不予支付,并督促改正: (1)项目合同签订未经法定、规定程序,擅自订立的; (2)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没有依据的; (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4)未经工程变更程序,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不得委托结算。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结算结果应在村务公开平台公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村集体资产,严禁将村集体资产向村集体以外单位或个人转移。村集体资产不得用于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规定,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计价,纳入账内核算,将每件资产的规格、型号、原值、折旧、购进日期、编号分类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相关费用,所提折旧费必须保证对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每年开展资产、资金、资源清查盘点,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指导村集体成员(代表)、社监会成员每年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逐项、逐件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明晰、账实相符。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每年按不少于2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 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报废、核销的,由审批人审批后作账务处理;对清查出的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属于非正常盘亏盘盈的,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执行。 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校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健全“资产盘活、交易公开、收益入库”的闭环管理。 村集体资产购置、变卖、转让、发包、租赁、出借的方案,须经村集体联席会议提出,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应当与村集体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资料由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租赁经营、承包、出售的,应实行公开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20万元(含)以上或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交易,必须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 5万元(含)至20 万元的资产交易,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乡镇(街道)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的,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5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后,由村集体自行组织交易。 村级集体资产出租实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应积极开展经营性资产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 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集体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制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欠款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经济业务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未入账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报会计转入账内核算,以防村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收工作,及时组织催收农村集体账内往来、应收款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协同纪(工)委督促落实。对经催收故意拖欠不还的,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党员干部故意拖欠不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追还或其他原因需减免的,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核销。 对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第五十条 出借资金应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提请表决前,应当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凡擅自出借的款项,除要立即追回和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计收利息外,实行“谁审批谁承担追回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乡镇(街道)根据村集体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村级负债一般控制在年经营性收入的三倍以内。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借入资金应当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批备案。凡未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擅自借入的款项,不得入账核算、不得支付利息。已入账的,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支付本金和利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村集体原则上要向金融机构贷款,严禁高息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保护的规定,在同等利率下,应把非村干部的成员及社会(个人)列为优先借款对象。 第九章 报账记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村报账员每月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将已履行审批和监督程序的收支票据(包括相关附件和原始凭证整理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财务凭证在次月6日前向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结报,并与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确认。当月没有发生收支业务的村应当进行零报账。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上报各村每月结报情况,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应对没有及时进行结报的村集体进行督促结报。 经审核合格的,由代理会计登记入账,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年末,应将已发生但未办理收付款手续的经济事项,报送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纳入当年收支核算。 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要填写《拒报单》予以退回,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票据要及时上报查处。 村报账员要建立预支款项、收发票等付款凭证的日常登记备查簿。 第五十四条 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资产资源承包合同、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村级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及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并录入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代理会计在收入录入时,要关联资产、资源,实现通过票据追查资产、资源。 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必须附有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需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审价报告)。 第五十五条 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要根据村集体会计制度和村级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分村设立总账、明细账,及时准确地做好记账、算账等会计核算工作,并在报账期的次月20日前结清各村账目,使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向村集体抄送财务公开资料。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未能履行按时报账业务,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应予以暂停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十七条 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代理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有效、合法性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手续不完备、弄虚作假的票据,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牵头进行分析、整改后,按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第五十八条 乡镇(街道)分批组织培训,确保代理会计、村报账员、联审联签人员等村镇两级“三资”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做好“三资”智慧系统所需的硬件保障,确保村级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全部入库,实行村级财务、资产管理智慧监管,过程全留痕、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禁白条入账。村集体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简称农经收据)实现村级收入与统一收据相关联。发生支出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时间、用途等内容信息齐全的原始凭证。 第六十条 村集体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六十一条 农经收据由村报账员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收据专管员领取、填开和保管,原则上一次只能领取一本验旧领新,不得跨年使用、代替涉税发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有序使用,严格遵守“一事一票、一次一票”的原则。填开收据统一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单位公章。严格按照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及时结报的要求填制。 第六十二条 农经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本村集体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第六十三条 村报账员要与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收据专管员及时办理收据核销手续,遗失要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社监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和集体资产变动情况。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线上公开线下公开相结合。建立财务信息化模块,推行“一村一码”,实行码上公开。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要设立固定公开栏,据实逐项逐笔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对于村规模优化调整的村,要保障原行政村较小规模群众的利益,财务公开内容做到向自然村延伸。 线下财务收支明细表每月公布1次,工程项目、重大事项、群众关注事项应及时单独公布。公布内容须保留15天以上。 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本集体成员公布。 第六十六条 财务收支逐笔或逐项公布,干部报酬、债权债务逐人公布,接待费用逐笔公布。 每年年终,公布年度财务收支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明细表、村级专项应付款收支明细表、村级土地征用款专项收支明细表等。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开资料经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盖章后,交驻村指导员,经村集体负责人、社监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社监会负责人或村报账员公布。张榜公布结束后,驻村指导员须将公布的照片同《财务公开证明单》反馈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存档。 第六十八条 社监会不得无故拒绝审签。对有疑点的票据,应要求有关人员解释;对拒报的票据,应说明拒报理由;对存在违法违纪的票据,要及时向上级农经主管部门或纪检、司法机关反映。 第六十九条 拒报票据存在异议的,驻村指导员应督促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召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不表决或2次书面通知无法召开的,村集体应书面提请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裁定。被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村集体财务轮审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村社审计全覆盖,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乡镇(街道)要对各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乡镇(街道)要定期开展财务公开检查工作,切实提高村集体资产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章 财务监管人员管理 第七十一条 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级财务工作;财务联审联签人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审批业务的审核;村报账员负责审批申请和财务凭证整理;社监会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重点审查把关财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代理会计履行村级会计核算、监督责任,按照会计制度规范做账;驻村干部履行指导作用,审核把关审批业务程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加强审查审核,纠正违反“三资”制度的行为,指导村级执行“三资”制度。 第七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适应三资智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财会人员的职业化管理,乡镇(街道)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必须参加上级部门、乡镇(街道)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次。 建立村报账员准入制度,对不适应“三资”智慧监管工作的应予以调整,新聘任村报账员要参照村干部“五不能六不宜”进行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考试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十三条 要保持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会计代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量确定配备专职代理会计人数,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 村报账员任期内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要有正当理由,并经村集体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同意。村报账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应办理离任手续。村报账员报酬待遇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报酬的1/2。 第七十四条 代理会计、村报账员及社监会成员设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交叉任职。村集体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社监会成员。社监会成员与村集体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实行回避。 第七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支持力度。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合理确定代理费,保障代理会计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补贴及办公经费。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乡镇(街道)“三资”服务中心要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归档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丢失、损毁。 第七十七条 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潮等设备。 第七十八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按《瑞安市村账查阅若干规定》(瑞纪〔2002〕6号)执行。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七十九条 严格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满后要及时按规定核销,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和变换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八十条 村集体资产分配要逐步实行“按股分红”。年终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及可分配的收益,按不低于净收益的30%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红利分配。 第八十一条 按照“生产发展为主、集体福利为辅”的原则提取福利费,做到先提后用、提准用足。村集体股份分红应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进行。分配方案需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 “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收付款的,由审批人或收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或收付款人负责赔偿。 第八十三条 村报账员一年内无故2次不及时报账的,经村社管会商村党组织提出,由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予以解聘。 第八十四条 审批人无故连续2个报账期不履行审批职责的,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另选他人。 第八十五条 村监委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履行监督职能的,经村社管会商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街道)同意,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调整,调整后成员不足3人的,应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补选。 第八十六条 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镇(街道)、村级的财务具体责任追究按照《瑞安市违反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瑞农〔2013〕33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5日开始施行,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
附件2 瑞安市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附件3 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申报单 申报单位(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乡镇(街道)审批备案,一份村级组织订阅备查,一份作为附件与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附件4 村级老年人福利费开支申报表 村集体名称: 填报人(单位盖章):
填报说明: 1.填报前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查询相关数据,以免错报; 2.本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三资”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留一份,同时附村“三委”会议记录或代表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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