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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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适用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22年1月1日后,根据温政办〔2021〕71号文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供地方案已明确无偿归国家所有的结建人防工程;第二类为市财政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瑞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 市人防办对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平时使用时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 (一)结构及其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 (七)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防办委托具有经营管理人防资产能力的市国有全资企业负责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经营和收益,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协助人防监管部门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并配合市人防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受托的市国有全资企业应确保人防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得抵押、变卖或作出其他不利于人防资产的行为,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 第八条 受托的市国有全资企业可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或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市人防办要加强对受托的市国有全资企业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出资建设的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选择自行管理,必须保障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市财政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及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的租赁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收益由受托的市国有全资企业收取,收益主要用于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市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平时出租防空地下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出租给他人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人防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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