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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 03- 02 09: 10: 0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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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2月8日对当事人瑞安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依法做出瑞市监处字〔202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当事人:瑞安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RCT205

住所: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莲村莲潭路62弄58号

法定代表人:瞿汉冬

2021年10月19日,根据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的瑞检检建受〔2021〕26号检察建议书,我局对当事人瑞安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3月11日,瞿汉冬向我局申请设立瑞安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为瞿汉冬。自2020年7月1日以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等原因,被我局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根据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647号和(2020)浙0381刑初1340号《刑事判决书》,该公司系瞿汉冬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后以该公司名义购买贷款管理系统并生成“顺利贷”、“亲民钱包”APP软件,非法从事网络无抵押借贷业务,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骗取被害人既遂金额人民币90000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55000余元,通过上述APP软件非法获取包含姓名和手机号码的通讯录信息共计30万余条。至2021年1月11日,瞿汉冬等人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检查并对现场人员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在其住所地开展过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的实际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三份、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381刑初647号和(2020)浙0381刑初134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当事人的企业基本信息打印件等。

2022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市监罚告字〔2021〕369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的股东均已构成诈骗罪,当事人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吊销瑞安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我局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市监处字〔2022〕111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七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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