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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8003004/2022-225918 |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部门)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征求《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瑞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我单位组织编制了《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瑞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razjbzk@163.com。 2.通信地址:瑞安市安阳路95号市住建局。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
附件:1.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2.瑞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单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1: 瑞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等规定,并参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保障范围划定将另行规定)提供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第四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房源筹集、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资金使用、统一运营管理。已建成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民政部门配合市住建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户籍登记和车辆登记情况;市税务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个税缴纳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市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不符合保障对象的清退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章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公安、税务、资规、民政、住建、法院、教育、卫生健康、人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新居民服务、个人征信、金融管理、总工会、残联、退役军人等单位将各自所掌握的申请家庭相关数据归集到市公共数据平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变更、退出等纳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利用管理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保障家庭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编制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资金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置、租赁收储、租赁补贴、租金减免、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调剂以及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住房;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筹集或调剂、市场租赁、社会捐赠的其他住房; (四)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型住房。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建设以及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其中7层以上建筑可以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通过市场租赁或者其他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购买、租赁和运营等,相应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保障、税费减免、资金和信贷支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且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8平方米以下(含),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三)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四)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有1辆机动车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家庭拥有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五)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 (六)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以下住房,纳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征收的房屋: 1、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含)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一年(含)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算; 4、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四)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则该处被鉴定为D级危房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但需提供D级危房鉴定相关材料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待D级危房解危后,该处房屋建筑面积重新纳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期房; (六)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七)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子女(或父母)拥有住房的,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第二十二条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瑞安市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章实物配租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先配租对象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 低保、低边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军属、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依申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将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明确告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同类地段、相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原则,结合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建设与运营成本等因素,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倍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相应调整租金或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不再给予租赁补贴。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 第六章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1)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 18 平方米,且按家庭计算不低于 45 平方米。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二条租赁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申报情况及审查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继续、变更、停止保障的决定,并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网站公示等形式告知保障家庭。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其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期限按原有合同、协议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五条经核查或年审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保障资格。保障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含)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将依法追究承租人逾期腾空期间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相应调整租金或补贴标准。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八)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房屋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补贴对象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取得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限期退回,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涉嫌违纪或违法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统一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办法由开发区、各类园区按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瑞政办[2016]188号)、《瑞安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瑞政办[2008]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瑞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瑞安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瑞政办〔***〕***号),参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市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瑞安市市区包含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莘塍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云周街道、汀田街道、潘岱街道、北麂乡。 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不受市区范围限制,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应仍作为共同申请人。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且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未婚;(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瑞安市户籍(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应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的面积均纳入核定面积范围,本市海岛上的住房,不计入核定面积范围。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征收的房屋: (1)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含)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一年(含)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算; (4)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4、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则该处被鉴定为D级危房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但需提供D级危房鉴定相关材料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待D级危房解危后,该处房屋建筑面积重新纳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5、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期房; 6、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7、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子女(或父母)拥有住房的,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三)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1、收入条件 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瑞安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每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车辆条件 购有12万元(含)以上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注销的;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3、对外投资情况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的;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的。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4、财产条件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市民政部门配合市住建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其他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办理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瓯E办等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如实上传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瑞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但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不在此限,无劳动能力证明是指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4)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5)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须提供在校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①民政部门出具的《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烈士遗属优待证》、《因公牺牲遗属优待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等。 ③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⑤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⑦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初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公租房申办事项中提交申请;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或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等业务办理点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办理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 (三)联合审核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 (1)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资规、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2)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在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 60 周岁)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需出具相关在校教育证明)。 (四)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瑞安市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或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审核单位立即终止保障资格申请,并将该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系统诚信档案,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三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类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以网站公告时间为准),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所产生费用或欠缴租金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在租赁合同期内应按规定申报年审,经年审公示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终止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 (3)申请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其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予以减免;住房保障部门应于一个月内收回房源,可向有关单位申请停止供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手续。 (4)物价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调整租金,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后于次年开始实施。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逾期不签订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后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愿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租赁补贴标准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租赁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五、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方式分定期审查及动态审查。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期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办理点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申报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住房保障部门应进行动态审查,相关单位及保障家庭应积极配合。 2、保障家庭提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公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二)变更管理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相应调整补贴标准;不符合变更的,终止保障资格。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满足独立家庭条件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可申请继续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离异的,主申请人可申请继续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已明确的除外),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经审核登记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保障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按变更后保障类型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会发生动态变化,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要将动态数据反馈给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年审的。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含)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依法追究承租人逾期腾空期间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 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五)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修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有关房屋及设施维修问题。 2、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上述情况若涉嫌违纪或违法的,同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5、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管理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6、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市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本实施细则自 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实施细则》(瑞政办[2008]146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本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3: 征 求 意 见 单
注:请在表格内填写书面修改意见,如需直接在文稿上修改,请注明“修改意见见原稿”。
附件: 关于《瑞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瑞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