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守友(废品收购站业主)
发布日期: 2022- 09- 27 09: 29: 5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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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瑞罚[2022]43号

 

武守友(废品收购站业主):

男,****年**月**日出生,*族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前桥智福寺对面

住址:****************************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武守友(废品收购站业主)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擅自在瑞安市塘下镇前桥智福寺对面露天堆放4堆工业废包装桶,堆放面积约178平方米,数量约500个,地面未硬化,现场没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当日,我局对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身份。

2.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情况。

3.2022年6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你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情况。

4.2022年6月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情况。

5.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情况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8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当事人从事废品收售生意,因缺乏环境法律知识及经验,不知道收购废包装桶是违规的。当事人家庭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还需赡养病卧长辈及抚养三名子女,现废品站也已经转让,希望能减免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43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7月6日对你送达温环瑞责改〔2022〕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经我局第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考虑到你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的改正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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