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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明光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瑞罚[2022]51-2号 戴明光: 男,****年**月**日出生,*族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敬业路666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对瑞安市车辆配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现场正在生产,该厂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三十三项.汽车制造业” 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瑞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18]51号),原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可以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但该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21年4月擅自建成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研磨机3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2槽)、烘干机2台、熔化炉1台(闲置未用)、退火炉1台(闲置未用)、磨床13台、弧焊控制器3台、数控车床35台、加工中心5台、抛丸机2台、压力机19台等,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和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建设部分。当日,我局对该厂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厂违反“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3. 2022年6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该厂违反“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4. 2022年6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厂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的基本情况,违反“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我局认为,瑞安市车辆配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瑞安市车辆配件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只建成部分而投入生产的情形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你作为该厂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是知情并负有责任的,这种个人责任不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而免除,因此,你对于瑞安市车辆配件厂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8月2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企业在投产前已经建设好部分环保设备,受疫情影响未能将所有环保设备安装完毕;此次在收到环保责改决定书后,立即着手进行环评审批,已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现已全部建好,待通过验收后再投产;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差,且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无法承受高额罚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1-2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当事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等因素,经我局第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考虑到瑞安市车辆配件厂积极进行环评审批的改正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