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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云弟汽车配件厂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瑞罚[2022]52号
瑞安市云弟汽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7ECXQ976 投资人:肖云弟 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上东路279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瑞安市云弟汽车配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现场正在生产,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三十三项.汽车制造业”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瑞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18]51号),原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可以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但你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22年4月擅自建成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超声波清洗线1条、清洗线1条、烘干流水线3条、液压机8台(其中4台型号为Y32-35四柱)、压力机4台、塑胶机7台、AB胶机3台、卷管机3台、折纸机6台等,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当日,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人的身份。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 3.2022年7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你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 4.2022年7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我局认为,你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你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厂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企业虽于去年底成立,但于今年4月才投产,实际投产时间较短;此次执法检查之后,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多次与第三方环评公司进行沟通处理;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十分困难,接下来将不从事生产,无法缴纳大额罚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52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处罚人民币叁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厂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我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厂送达温环瑞责改〔2022〕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 综合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经我局第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考虑到你厂实际生产时间较短且能积极主动进行改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叁万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