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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环瑞罚[2022]49-1号
瑞安市鑫品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TCXC0D 法定代表人:张春 地址:瑞安市汀田街道凤岙村(瑞安市天瑞车辆维修厂内)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对瑞安市鑫品鞋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20年5月擅自建成鞋材生产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压机2组、压机流水线1条、喷砂机1台、激光机1台、印花流水线4条,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只建成部分。2022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3.2022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2年8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违反 “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4.2022年6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违反 “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只建成部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8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4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企业在创办初期因缺乏环保法律知识,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了解后即于今年3月积极联系环评公司办理环评并签订废气处理设施设计安装合同,但由于公司厂房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因此无法继续环评审批,目前正在寻找合适的厂房尽快完成搬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49-1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公司送达温环瑞责改〔2022〕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 综合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经我局第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考虑到你公司积极主动的改正态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