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文件 | 原政策条款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工业 |
1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一、技术创新激励(产品创新方面):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温州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 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温州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评价认定的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不享受奖励)。 |
2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对采购瑞安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化生产设备用于智能化改造的,补助门槛降低至50万元)” |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规下样本库企业项目,补助门槛降低至50万元)。 |
3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温州市、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企业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2个百分点补助,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限额。 | 二、智能化 (技术) 改造激励:温州市、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企业项目,每年按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实际新增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以项目实际投资额为限),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含贴息)不超过1200万元限额。 |
4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中的奖补(扶持)方式:投入类补助,提前拨付,竣工结算。 | 投入类补助, 竣工结算。 |
5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智能化 (技术) 改造激励: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5000元(以出具节能改造诊断报告为准)。 | 智能化改造(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5000元(以出具诊断报告为准)。奖补对象为: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机构、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机构。 |
6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五、数字经济发展激励: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 新认定升规入统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库超过12个月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额新达到5000万元,在库超过12个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享受服务业规下升规上奖励、新认定升规入统奖励的按差额部分进行奖励)。奖补对象改为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7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五、数字经济发展激励:上云企业费用补助(工业企业),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补助的,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仍可享受补助。 | 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10万元以上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8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五、数字经济发展激励: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上云应用标杆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 入选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国家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奖补对象改为工业企业。 |
9 | 《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 量发展若干政策》 (瑞政发〔2021〕56 号) | 六、产业项目建设激励:工业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在建项目),竣工投产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 提速根据工业供地项目所在地和履约情况实行分类激励。所在地为一类地区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分别按每平方新增建筑面积16元、36元、48元、56元予以奖励。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奖励标准分别按一类地区的75%、50%执行,其中:1.工业供地项目以“双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底线,以土地交付之日起21个月为基线,以土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为中线,以土地交付之日起15个月为高线,围垦区项目基线、中线、高线延长2个月。2.2022年之前实施的工业供地项目按《关于印发瑞安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回升新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瑞政发〔2020〕49号)执行。3.一类地区:塘下镇、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 二类地区:陶山镇、桐浦镇、马屿镇、曹村镇;三类地区:湖岭镇、芳庄乡、高楼镇、平阳坑镇。 |
服务业 |
1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8.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对通过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 对通过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复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
2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18.扶持壮大会展业。在我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境外参展商超过10%的,补助比例提高10%。 | 18.进一步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在我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
3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18.扶持壮大会展业。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 |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展会称号的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
4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8.扶持壮大会展业。鼓励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赴外参会,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相关电子商务展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 80%奖励,省内市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 8000元,省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 15000 元,境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 3 万元。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重点支持的线上展会(国内展)的,按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 | 对赴外地参加各类电商展会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展位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5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8.扶持壮大会展业。对参加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支持类内贸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会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四个(含)展位以上进行特装的费用给予20%的奖励,同一个展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展会上宣传瑞安区域产业和整体形象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给予不高于80%奖励。 | 支持以展促销,对参加由省商务厅、温州市商务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限上商贸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老字号企业、商超、特色街区可参照享受政策。 |
6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9.做强做优电商产业。对知名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的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的分支经营机构,经认定,按实际租金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和 15 万元的补助。 | (电商项目招引奖励)对招引市外来瑞且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电商销售企业或年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含电商平台企业),按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的 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外电商企业在瑞注册,首年在瑞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并承诺在瑞保持相应运营规模 3 年以上的,运营满三年之后奖励100万元。对招引大型、总部型等电商龙头企业的,实施瑞安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政策。 |
7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9.做强做优电商产业。对在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含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内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及代理运营,网页及相关设计、IT 技术支持、网货摄影摄像、电商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按照实际租赁用于电子商务经营办公、O2O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奖励。电子商务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奖励;超出 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奖励。租金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已享受租金奖励满三年的园区不再给予该项奖励。 | 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电商产业基地名录,且有公共服务区域的基地运营主体,并开展公共网络、会务设施以及运动健身、茶吧、咖啡吧、休闲吧等休闲设施改造提升的,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
8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9.做强做优电商产业。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 万元奖励。 | 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9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 号) | 19.做强做优电商产业。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9.支持数字新消费。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 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并整合到《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0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20.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级的高品质步行街(著名商业街区)、示范智慧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11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20.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按照省商务厅出台的商贸建设示范标准,成功创建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的乡镇(街道)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新认定为省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社区)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12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20.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酒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以前已被评为上述级别的酒家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白金五钻酒家的限上住餐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以前已被评为上述级别的酒家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
13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瑞政发〔2022〕21号) | 20.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对当年实现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1.首次由限下转限上的月度商贸企业、个体(工贸分离企业除外)。 | 对当年实现月度、年度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个体户减半(仅享受年度奖励),并整合到《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14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20.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0.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行业奖励系数减半。 | 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0.3%、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行业奖励系数减半。 |
15 | 《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瑞政发〔2022〕21号) | 3.批零住餐企业奖励(贸易回归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与社零增长企业奖励重复的,就高奖励) | 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速在30%(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奖励20万元。 | (贸易回归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与社零增长企业奖励重复的,就高奖励) | 对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30%的,分别给予5万元、7.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奖励20万元。 | 对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15%,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
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 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全市限上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
16 |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瑞政发〔2021〕48 号 | 一、培育发展民宿特色村(群)第2点:对 2021 年底前列入培育且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民宿特色村(群),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 对 2023年底前列入培育且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民宿特色村(群),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
17 |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瑞政发〔2021〕48 号 | 三、培育发展精品民宿。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精品民宿培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已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及以上的民宿企业来瑞投资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 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投资额委托有评估值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的民宿,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列入精品民宿培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已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及以上的民宿企业来瑞投资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
农业 |
1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100元,农户每亩1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100元,农户每亩1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50元的标准五年按年平均拨付奖励(山区半山区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可放宽至30亩及以上)。 |
2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报废高耗能农业机械:1.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00元,20-50马力(含)3500元,50-80马力(含)7000元,80-100马力(含)10000元,100马力以上12000元; 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元,喂入量1-3kg/s(含)5500元,喂入量3-4 kg/s(含)300元,喂入量4kg/s以上11000元; 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5马力以下4800元,3行35马力(含)以上 7200元,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7500元; 4.水稻插秧机4行手扶步进式1100元,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1700元,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1000元,4行四轮乘坐式5000元,6-7行四轮乘坐式7500元,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9000元; 5.走走式喷杆喷雾(粉)机18马力以下1600元,18-50马力(单缸)4900元,18-50马力(多缸)7800元,50马力及以上7500元; 6.风送喷雾机履带自走式容积≥300L、30m>喷幅≥20m800元,履带自走式容积≥300L、喷幅≥30m1800元,牵引式容积≥350L、喷幅半径≥6m600元,牵引式容积≥1000L、喷幅半径≥10m1400元; 7.饲料(草)粉碎机转子直径为400-550mm200元,转子直径为550mm及以上400元; 8.铡草机3-6t/h400元,6-9t/h600元,9-20t/h1000元,20t/h及以上2500元; 9.机动脱粒机(含动力)100元。 10.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1500元/台; 11.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k)3500元/台; 12.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小于3000kg的为2000元/台,大于等于3000kg的为4000元/台。 | 报废高耗能农业机械:1.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00元,20-50马力(含)3500元,50-80马力(含)7000元,80-100马力(含)10000元,100马力以上12000元; 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1kg/s(含)3000元,喂入量1-3kg/s(含)5500元,喂入量3-4kg/s(含)7300元,喂入量4kg/s以上11000元; 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5马力以下4800元,3行35马力(含)以上7200元,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7500元; 4.水稻插秧机4行手扶步进式1100元,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1700元,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1000元,4行四轮乘坐式5000元,6-7行四轮乘坐式7500元,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9000元; 5.走走式喷杆喷雾(粉)机18马力以下1600元,18-50马力(单缸)4900元,18-50马力(多缸)7800元,50马力及以上7500元; 6.风送喷雾机履带自走式容积≥300L、30m>喷幅≥20m800元,履带自走式容积≥300L、喷幅≥30m1800元,牵引式容积≥350L、喷幅半径≥6m600元,牵引式容积≥1000L、喷幅半径≥10m1400元; 7.饲料(草)粉碎机转子直径为400-550mm200元,转子直径为550mm及以上400元; 8.铡草机3-6t/h400元,6-9t/h600元,9-20t/h1000元,20t/h及以上2500元; 9.机动脱粒机(含动力)100元。 10.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1500元/台; 11.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k)3500元/台; 12.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小于3000kg的为2000元/台,大于等于3000kg的为4000元/台。 13.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元/台; 14.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 15.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 |
3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于新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给予1%的贴息。 | 畜牧养殖企业用于新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给予1%的贴息。 |
4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按实际运送畜禽排泄物数量,结合运输距离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 按审计的实际运送费用,结合运输距离给予80%的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最高补助30元/吨,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最高补助20元/吨。 |
5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12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5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2.9元。 | 以养殖场全年存栏和出栏畜禽数(奶牛、种猪、公母羊、蛋鸡、蛋鸭、蛋鸽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13.68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7.2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4元,每只犬年度最高补贴5元等。 |
6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更新建造:渔船更新建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其中24米以上渔船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2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补助标准上限另行制定)。 | 更新建造:渔船更新建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其中24米以上渔船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2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补助标准上限参照“十三五”期间渔船更新建造补助标准执行) |
7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 |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4万元。 |
8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复评合格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 绿色食品复评合格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 |
9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对列入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扶持清单范围内,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的农业企业,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的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 | 对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主体,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的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 |
10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对列入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扶持清单范围内,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的农业企业,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 对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主体,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
11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对列入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扶持清单范围内,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的农业企业,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参展摊位费3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 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参展摊位费3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
12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对使用符合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2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种植农户,每吨补助300元。 | 1.应用配方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本市内种植主要农作物且施用符合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每吨补助300元。 2.推广配方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事前登记、备案审核通过的农资经营店,对其推广符合我市主推配方肥要求的每吨奖励70元(实际使用的配方肥的养分总数变动控制在不超过4个点,单一养分变化不超过2个点)。 |
13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每年种植两季适应该项目区域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或绿肥,要求产量水平达到当地常年平均亩产量的70 %以上的承包(或转包)种植业主。补助标准:1.种植作物的产量水平达到要求的,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4000元,竣工后分年度经验收合格后分别补助30%、30%、40%。 2.种植作物的产量未达到要求的,按实测产量占应达到产量(当地常年平均产量的7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3.种植面积少于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占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备注:第<2>、<3>所得比例均不得低于60%)。 | 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农作物栽培管理、培肥措施、农艺措施、田间基础设施修缮等。补助标准: 1.《瑞安市土地整治项目垦后种植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瑞农〔2022〕143号)出台前已立项的垦后种植养护项目,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4000元,分三年拨付,经验收合格后每年分别补助30%、30%、40%,当年不合格不予补助,依次顺移,养护年限最长不超5年。 2.《瑞安市土地整治项目垦后种植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瑞农〔2022〕143号)出台后立项的垦后种植养护项目,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提高至6000元,分五年给予等额补助,即当年验收合格给予每亩补助1200元,当年不合格则不予补助,养护年限最长不超6年。 |
14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运维奖补:垃圾分类示范村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村,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80元、60元给予奖励。 | 运维奖补:半年度拨付一次,即每半年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考评,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村分别按每人每半年50元、40元、30元测算奖补资金给予所在乡镇以奖代补。 |
15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木本油料产业连片流转林地面积3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并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木本油料、林下经济产业连片流转林地面积3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并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
16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号) | 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标准: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水稻98%;油菜90%;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大棚西瓜70%;大棚蔬菜70%; 设施农业大棚70%;葡萄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贴比例: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70%;茶叶低温气象指数70%;甘蔗种植保险70%;花椰菜价格指数保险70%。 | 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标准: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水稻98%;小麦93%;玉米98%;油菜90%;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大棚西瓜70%;露地蔬菜70%;大棚蔬菜70%;设施农业大棚70%;葡萄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贴比例: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70%;茶叶低温气象指数70%;甘蔗种植保险70%;花椰菜价格指数保险70%;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70%。 |
金融上市 |
1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号) | 第八条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在瑞安市内注册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降到0.8%以下的,市财政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下浮点数给予相应补助(费率补到0.3%为止)。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对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且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 | 内容不变,政策整合到《瑞安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2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号) | 第九条 加大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社员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获银保监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农村保险互助社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给予参保社员70%的保费补贴。对与农村保险互助社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组织)出险的,市财政给予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际损失部分20%的风险补偿。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理赔的,给予农村保险互助社风险实际损失部分20%的风险补偿。 | 内容不变,政策整合到《瑞安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3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号) | 第十条 完善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补偿机制。市财政对我市金融机构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单笔债权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内容不变,政策整合到《瑞安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科技创新 |
1 |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 号) |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20. 产学研合作补助政策”中,奖补(扶持)事项: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奖补(扶持)对象:企业,奖补(扶持)方式:核校类,奖补额度: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奖补(扶持)事项: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奖补(扶持)对象:企业,奖补(扶持)方式:核校类,奖补额度: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遴选方式分配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
质量强市 |
1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标准创新激励“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 | 二、标准创新激励“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
2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标准创新激励“通过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中:对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 二、标准创新激励“通过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中:对国家级和浙江省级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 |
3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标准创新激励:主导制修订标准。 | 二、标准创新激励:主导制订标准。 |
4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二、标准创新激励:参与制修订标准。 | 二、标准创新激励;参与制订标准. |
5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四、知识产权激励“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中: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可享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市级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可享受补助最高贷款额500万元。 | 四、知识产权激励“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中: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可享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市级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增加一件上一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质押,贴息限额提高1万元。 |
6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四、知识产权激励“发明专利补助”奖补对象:企业或组织、个人。 | 四、知识产权激励“发明专利补助”奖补对象:第一专利权人。 |
7 |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四、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示范认定创建-新获得专利金奖”奖补对象:专利权人。 | 四、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示范认定创建-新获得专利金奖”奖补对象:第一专利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