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3-186878 | ||
组配分类 | 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创建中央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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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创建中央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序推进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创建中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的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资金。 第三条 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为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瑞安市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方案》中的项目。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报的《瑞安市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方案》承担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质量管理、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需由业主单位单独编制设计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需按要求做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和经营主体投资的产业类项目允许在计划投资额内进行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验收申请后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审计。 第八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补助政策 1、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给予90%的补助; 2、对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产业类项目给予60%的补助; 3、对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项目涉及的物资设备由经营主体到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中标单位按照政府统一采购价格购买,全额补助,同时参照《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对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工作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总额以中央奖补资金为限。 第十条 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下达奖补资金。 1.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根据审定投资额给予90%的补助。若审定投资额大于计划投资额的,则按计划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 2.产业类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根据审定投资额给予60%的补助。若审定投资额大于计划投资额的,则按计划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以上项目未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以内的,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超过1年仍未完成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涉及奖补资金的投资项目须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抽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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