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3-24977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散养户产地检疫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0- 10 08: 54: 24 浏览次数: 来源: 信息数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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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散养户产地检疫,加强畜牧生产统计质量,强化畜牧业统计数据支撑,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协助生猪散养户做好产地检疫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散户底数,建立健全生产台账。各乡镇(街道)应定期开展辖区内生猪散养户的排查工作,指导及时建立养殖档案,掌握养殖户的生产动态,做到一户一档、有档可查、有迹可循。要指导做好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督促养殖户不得违法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以及不得违法添加使用违禁药物。

二、加强强制免疫,防范重大动物疫情。各乡镇(街道)要稳定基层动物疫病防控队伍,有条件的要设立畜牧兽医专管员,按照“应免尽免、不漏一户”的原则,通过“春防”“秋防”对生猪散养户开展集中免疫工作。要指导养殖户做好日常的消毒灭源工作,同时加强畜禽免疫标识管理,做好生猪散养户畜禽免疫标识的发放工作。

三、严格检疫申报,确保生猪规范出栏。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生猪散养户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督促散养户出栏检疫申报,做到出栏必检、应检尽检。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产地检疫被委托人负责生猪散养户的产地检疫申报工作,并向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开通平台账号。产地检疫被委托人应根据生猪散养户的养殖档案、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以及养殖情况,如实开展产地检疫申报工作。现场检疫时应提供《瑞安市生猪散养户养殖出栏证明》、生猪从养殖场的出栏装车全过程视频、运输车辆消毒视频以及数字畜牧平台耳标、免疫等信息录入,对于生猪散养户需跨县销售的还需对该批生猪开展一次非洲猪瘟检测(检测比例为该批生猪数量的10%)。


附件:1.瑞安市生猪散养户养殖出栏证明

2.产地检疫平台账号开通申请表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1

瑞安市生猪散养户养殖出栏证明


养殖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栏舍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存栏生猪头,其中母猪头,当前可出栏商品猪头。该养殖户生猪来源清楚,已在该场饲养个月,饲养过程中未出现饲喂泔水、违禁药物等情况,并已开展猪瘟、口蹄疫等强制免疫。


养殖户承诺:所提供的检疫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养殖户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供检疫员检疫使用、一份乡镇留存,该证明有效期一个月,过期作废。


附件2

产地检疫平台账号开通申请表


乡镇(街道)

被委托人姓名

科室(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备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报送至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联系人:吴瑞,0577-660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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