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3-25010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发〔2023〕61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3-0006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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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其中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瑞安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同时设立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提名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高成长性,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三)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在企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四)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届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含)10家,且获奖数不超过(含)申报数的1/3;获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含)8家;获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含)6家。申报企业(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建立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召开市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评审工作,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步入选企业(组织)名单。 4.审查、确定提名奖的入选企业(组织)名单。 (三)市评审办负责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等。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5.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6.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五)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满3年。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工业企业(组织)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且“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档;农产品生产企业(组织)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达到B级及以上。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市政府另有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标准 (一)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评审工作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二)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五、评审程序 (一)由市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评审办。鼓励瑞安市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企业(组织)有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的,可将申报材料提交行业协会、商会审核推荐后,报送至市评审办。 (三)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评审办根据审查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2.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的情况。 3.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价准则和实施指南,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4.陈述答辩。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并组织陈述答辩。市评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查评审结果,并根据陈述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票数折算形成陈述答辩得分。进入陈述答辩的企业(组织)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得分按30%计、现场评审得分按55%计、陈述答辩得分按15%计,合计形成评审总分,按总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 5.社会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6.审定批准。经社会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质量奖、创新奖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提名奖由市评委会审定批准。 六、经费保障 (一)对获得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并依据有关政策予以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发文表彰,不予奖励。 (二)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获奖企业(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或在获奖三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提名奖由市评审办公开通报),被撤销奖励的企业(组织)5年内再次申报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市评审办不再受理。 (二)获得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同一企业(组织)可先申请提名奖,再申请质量奖和创新奖,但已获得质量奖或创新奖的,不得再申请提名奖。 (四)获得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称号或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五)参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认真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6.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质量奖、创新奖的奖杯及证书由市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以上奖项的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9〕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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