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23/2023-250186 主题分类 统计
文号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10-16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统计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发布日期: 2023- 10- 16 16: 08: 14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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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4.迟报统计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

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瑞安市统计局

统计监管中心( 电话 :65812927)

2

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1.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真实答复政府统计机构发出的统计检查查询书,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等。

瑞安市统计局

统计监管中心( 电话 :65812927)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瑞安市统计局

统计监管中心( 电话 :658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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