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科泰沙石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3〕86号 瑞安市科泰沙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3(1/1),法定代表人叶信立,地址: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安乐街162号。 (叶信立:X,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住址:文成县XXXXXXXXXXX) 2023年8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沉淀塔与压滤机之间的泥浆泵密封圈损坏,致使泥浆水渗漏,渗漏的泥浆水顺着地面汇至厂房东面围墙处,经东面围墙墙洞流入墙外水沟,排入农田。执法人员在东面围墙墙内取水样2瓶、水样呈乳白、浊;在东面围墙墙洞外取水样2瓶,水样呈乳白、浊。共4瓶水样,封样后送至瑞安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经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瑞环监【2023】01字第116号),东首围墙处悬浮物为594mg/L,厂房东首围墙墙洞外悬浮物为81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业主的身份; 2. 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年8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影像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4. 2023年8月2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5. 2023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