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3-25045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瑞政告〔2023〕7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16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10- 19 11: 14: 1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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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已经瑞安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部,具体范围:东依甬台温高速公路,西、南至沿江西路,北靠集云山、瑞枫公路(具体以征地范围线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四、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

六、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

 

附件: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16        

 

附件

 

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为规范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产业园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项目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部,具体范围:东依甬台温高速公路,西、南至沿江西路,北靠集云山、瑞枫公路(具体以征地范围线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由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公布。

(三)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其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住宅房屋(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住宅房屋(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均属一处宅基地范围。

2.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同一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作为一处宅基地处理。

3.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为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

(1)除住宅房屋(主屋)外建设的厨房、柴房、卫生间和禽畜圈舍、农具房及附属用房等房屋。

(2)将本条第(1)项中房屋自行改变使用功能,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

(3)其它属于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4.征地房屋属于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划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厕基)用地上的房屋,未经宅基地审批,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不作住宅房屋认定,其补偿按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五)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征地房屋的补偿费:包括征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1.征地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瑞安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2.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搬迁费回迁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计算。

3.临时安置费标准: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搬迁费回迁费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按回购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原房回购面积,其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计算。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补偿费:征地房屋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价格/计量

  

价格/计量

备注

围墙

60-80元/平方米

家庭水井

400-600元/立方米

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负责迁移。

水泥道坦、台阶

40-60元/平方米

附属房

100-400元/平方米

禽畜棚舍

15-30元/平方米

各类棚顶

30-100元/平方米

门台

200-400元/立方米

电话移装

108元/

水池

300-500元/立方米

宽带连电话移装

200元/

水塔(不锈钢)

500-800元/个

空调移装

300元/

化粪池

500-800元/

单相电表

100元/


水表

40元/个

三相电表

1200元/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情况或经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予以适当补偿。征地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搬迁腾空验收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6.差额安置建筑面积补助款:差额安置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差额安置建筑面积×补助单价;补助单价:小横山区块按4600元/平方米,双山区块按4300元/平方米。

(二)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2.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1∶5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征地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

3.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12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4.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5.征地房屋已建成水平式套房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6.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1.8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三产用房,若其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此比率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六、奖励措施

(一)安置面积的奖励

1.征地房屋为落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在征地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2.征地房屋为公寓式套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公寓式套房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在征地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公寓式套房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但公寓式套房对应每一自然间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平方米。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奖励

    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且经腾空验收合格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金额15%的奖励。

七、征地房屋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差额安置建筑面积补助款及其他补偿构成。

3.货币补偿款支付: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安置建筑面积和安置房套型对应表》选择安置套型或套型组合,若所选的套型或套型组合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差额的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房源地址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地址位于沿江西路以北,瑞锦路以南,东临望山路,西靠经瑞路,地块编号为RA-AY-02-04-20的局部用地。

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

3.安置房套型选择

安置房套型为三档:A套型75-80平方米,B套型105-110平方米,C套型135-140平方米。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安置建筑面积和安置房套型对应表

序号

安置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安置房套型

1

75(含)以下

75-80

A

2

75(不含)-105(含)

105-110

B

3

105(不含)-135(含)

135-140

C

(安置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内选择套型组合)

4.安置房源价格与房款结算标准

征地房屋补偿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被征地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地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且认购套型为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的,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购买。

5.安置面积的部分回购

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回购。部分回购后,保留安置部分的补偿款按保留安置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计算;回购部分的补偿款按回购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计算。

6.住宅安置房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其他补偿费及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使用(若该部分金额大于产权调换全额购房款的,则超出部分直接退还给被征收人),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至购房款总额的60%,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房工程竣工预验收后,缴纳至购房款总额的90%;余款待安置房定位后30日内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三)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自行购买房票房源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1.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货币补偿的金额及奖励标准按本项目房屋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2.房票房源及价格房票房源包括瑞安市人民政府统筹安置房、市场在售商品房、本项目定向房票房源。房源具体位置及价格以房票房源库信息为准,并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3.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4.房票出票日及使用期限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定向房票房源的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至实施单位公布房票房源信息后90天内止。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22〕67号)规定领取货币。

5.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房源,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6.房票兑现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按本补偿方案规定计息,但不享受领取货币部分相对应的房票奖励:(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7.房票计息

1利率标准: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计息时间: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相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商品房以网签合同为准)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计算;有效期内放弃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申请兑现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计算。

3房票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票面金额中相对应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4房票利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房票出具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支付。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瑞政发〔2022〕67号文件执行。

八、安置事项

(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二)安置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权属归瑞安人民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选择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每10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商业用房安置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

上述停车位指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暂定7.8万元/个,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定位方式另行规定。

2.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3.征地房屋位于沿江西路的临街底层房屋,可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另按市场评估价申购该项目所在地块的商业用房,具体申购办法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临街底层房屋是指无间隔且直接连接上述街道的底层房屋,但不包括门台内底层房屋及中堂、走道、厨房、卫生间等其他类型房屋。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本补偿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具体参照本条上述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件》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件》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2%的,补偿协议生效,由瑞安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征地房屋搬迁腾空公告;签约比例未达到92%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效力终止。实施单位决定补偿方案效力终止的,由瑞安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四)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及腾空期限内不腾空的,由实施单位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空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七)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有关政策执行,或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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