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事项性质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 比例(含国家抽查)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 (除游泳 池)监督 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公共 场所 经营 单位 |
3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至 少抽2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顾客用品用具、病媒生物防治、卫生设施、卫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等。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实施部分环节智能监管的场所抽查比例不超过15%,实 施智能监管的检查内容免检 |
2 |
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游泳场 所管理办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游泳 场所 经营 单位 |
100% |
一年 至少 抽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顾客用品用具、病媒生物防治、卫生设施、卫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等。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实施全过程全要素智能监管的单位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 |
3 | 集中式供 水单位卫 生监督检 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集中 式供 水单 位 |
100% |
一年至少抽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水质检验、水质质量、卫生管理等。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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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二次 供水 单位 |
10家(不足10家全部抽)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水质检验、水质质量、卫生管理等。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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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病媒 生物 预防 控制 服务 单位 |
35%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单位备案手续办理情况和从业人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情况。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
6 |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一般 |
《母婴保健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机构 |
5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人员资格、执业行为等。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
7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办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涉水 产品 生产 企业 |
35%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实地 核查 | 抽查内容:1.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资质;2.涉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抽查内容;3.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4.涉水产品执行标准;5.抽取部分涉水产品开展卫生安全性检测;6.涉水产品批件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
8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消毒 产品 生产 企业 |
35%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消毒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等,第一、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还需检查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
9 |
一级及以 上医疗卫 生机构 |
一般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护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医疗 卫生 机构 |
9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和胎儿性别鉴定等;2.传染病疫情报告与 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 |
实施部分环节智能监管的机构抽查比例不超过45%,实施智能监管的检查内容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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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 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消 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 法》;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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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 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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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级以下 医疗卫生 机构 |
一般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医疗 卫生 机构 |
2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至 少抽2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乡村医生的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终止妊娠药 | 五年至少 覆盖 90%。实 施部分环 节智能监 管的机构 抽查比例 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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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 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 法》;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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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管理和胎儿性别鉴定等;2.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 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10%,实施智能监管的检查内容免检 |
11 | 精神卫生 专科医疗 机构监督 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精神 卫生 专科 医疗 |
50% | 抽查比 例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 | 四年至少覆盖一 次。实施部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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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
|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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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智能监管的机构抽查比例不超25%,实施智能监管的检查内容免检 |
12 |
一级及以 上中医医 疗机构服 务监督检 查 |
一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 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 法》;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中医 医疗 机构 |
9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实施部分环节智能监管的机构抽查比例不超过45%,实施智能监管的检查内容免检 |
13 |
一级以下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督检查 |
一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 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 法》;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中医 医疗 机构 |
2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至 少抽2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五年至少覆盖90%。实施部分环节智能监管的机构抽查比例不超过10%,实施智能监管的检查内容免检 |
14 |
血站卫生监督检查 |
重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师法》《护士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血站 |
不设上限 |
一年至少抽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血站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医技人员执业;2.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同一抽查对象同一年度内原则上至少覆盖一次 |
15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学校 |
35%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至 少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教学环境、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学校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
16 |
职业卫生 监督重点 检查 |
重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职业 病危 害综 合风 险重 点用 人单 位 |
不设上限 |
一年至少抽2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4.职业健康检查;5.职业健康培训;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同一抽查对象同一年度内原则上至少覆盖一次 |
17 |
职业卫生 监督一般 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职业 病危 害综 合风 险一 般用 人单 位 |
10%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至 少抽2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4.职业健康检查;5.职业健康培训;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实施全过程全要素智能监管的单位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 |
1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
100% |
一年抽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或备案)情况;2.出具的报告书;3.专业技术人员情况;4.仪器 设备场所情况;5.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市级另按相关法规要求检 查。实施全过程全要素智能监管的单位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 |
19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放射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
100% |
一年抽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2.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3.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开展情况;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实施全过程全要素智能监管的单位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 |
20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检查 |
一般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相关 医疗 机构 |
25% |
抽查 比例 内一 年至 少抽1 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配置与使用是否存在 违规行为。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 五年至少覆盖一 次。检查人员至少1名执法人员和1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领域专业人员 |
21 |
对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县级卫 生健康 行政部 门 |
托育 机构 |
10% | 抽查比 例内一 年至少 抽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内容:1.查看被查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备案证明;2.根据关标准和规范,至少查看2 项相关设施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 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 | 按比例抽查数少于1家则查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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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小班1:5,托大班1:7;卫生评 价报告是否合格);3.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至少查看2 项相关服 务内容(传染病及疫情防控、婴 幼儿免疫接种、是否配置专兼职 保健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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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抽查主体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也包含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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