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71/2023-252981 |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 | 发布机构 | 湖岭镇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含申请指南)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商务局、瑞安市供销联社组织制定了《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供销联社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及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具有带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并结成较为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农业企业(包括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能在较大范围内带动农民开发当地资源,建立较大规模农产品基地,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强的示范作用,经营规模和带动基地规模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4、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的农业企业,已获评温州市级以上农家乐示范点,固定资产投资或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资流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7、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专业市场,年成交额达到2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3000亩;蔬菜600亩;果树500亩;茶叶600亩;笋竹1200亩、木本粮油林500亩;中药材300亩;花卉12万盆(株);生猪、羊存栏2500头;牛600头;鸡、鸭60万羽;兔、鸽3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600头;蜜蜂600箱;渔船3艘;渔运船5艘;水产养殖面积600亩或网箱300平方米以上。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5%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优先条件 1、主要产品获瑞安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 2、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 3、获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4、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或带动联结扶持小农户发展方面取得成效的。 第五条 考虑到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山区陶山镇、桐浦镇、湖岭镇、林川镇、马屿镇、曹村镇、高楼镇、平阳坑镇、芳庄乡、北麂乡等乡镇的申报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70%。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虑乡镇(街道)行业平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经济运行和发展概况; (四)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带动证明; (六)厂房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协议; (七)厂容厂貌及生产车间、设备照片; (八)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如SC认证、动物防疫证、产品检测证明等复印件。 其中(一)—(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提出申请。 (二)申报的企业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于申报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申报企业的材料后,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企业;(二)拟认定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认定的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合格的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保留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已认定的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和其他重要事项,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提供变更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 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季报统计制度,在每季后15日前,企业须将上季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由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在全市农业龙头企业里择优评选市农业龙头企业二十强,并给予市农业龙头企业二十强相应的政策倾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一)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流通或主业外迁的; (二)基地减少,带动能力明显下降或经营不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大幅下降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报材料,拒绝日常监督管理的以及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四)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五)企业经营中发生重大涉税案件、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在经营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附件 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单位:万元、亩、户
注:1、联结方式包括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制、其他。 2、照片及文字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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