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06/2023-254180 |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 | 发布机构 | 芳庄乡 |
生成日期 | 2023-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 号)精神,决定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年第 4 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 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浙农田发〔2021〕6 号)、《关于狠抓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温政办〔2021〕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上级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内容包括: (一)田块整治; (二)农田地力提升: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三)灌溉排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泵站、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四)田间道路:(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及附属设施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护岸、农田防护林、氮磷拦截生态沟渠等; (六)农田输配电;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市农田建设规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政策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的筛选、核实、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同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主体,具体包括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按审定投资额给予全额补助,每亩最高不超过 4200 元。补助面积以市政府立项发文为准(下同)。 (二)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按审定投资额给予全额补助,每亩最高不超过 4200 元。审定投资额包括建安工程、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审价审计、鉴定检测以及政策处理、安全应急等与工程相关的费用。 (三)其他农田水利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 90%给予补助,审定投资额中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未在规定工期内完工验收的,扣减其补助额度:延迟 1 个月(含)内的扣减 3%补助金额,延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扣减 6%补助金额,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标 准 ( TD/T1033-2012 )》 和 《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通 则(GB/T30600-2022)》实施。年度建设任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 第九条 项目发包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我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业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的履约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监督检查,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所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全程的跟踪与督促,并于每月 25 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对确需变更且变更后投资额超出计划 10%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20 万元(含)以上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20 万元以下的农田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按进度拨款,在完工验收前,最多拨至补助资金的 85%,剩余资金在完成决算后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应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档案应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和措施,签订耕作协议,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坚决遏制新增“非农化”、“非粮化” 情形,鼓励引导发展粮食生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瑞安市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瑞农﹝2021﹞128 号)同时废止,原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