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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向瑞安市捷众农业有限公司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02- 27 10: 19: 11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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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瑞安市捷众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备案)一案依法做出(瑞)冒撤登字〔2022〕第14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当事人:瑞安市捷众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4J336C

住所:温州市瑞安市平阳坑镇林泗洞村

经本局查明,瑞安市捷众农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4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孙伟的身份信息取得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以上事实,有登记材料、撤销登记申请书、公安机关证明、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已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瑞)冒告字〔2022〕第14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关人员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瑞安市捷众农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14日关于监事的备案。

因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当事人,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撤销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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