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之星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8号
瑞安之星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816785177(1/1),法定代表人陈池,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后村(双环工业公司内) (陈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瑞安市塘下镇) 2023年3月10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你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资料和检测报告单,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上午9点31分对车牌为“浙CSVXX8”、2023年3月4日下午2点36分、14点37分对车牌为“浙CNWXX5”的汽车尾气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营业,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该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资料和检测报告单; 3、2023年3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营业,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该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资料和检测报告单; 4、2023年3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