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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顶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9 号
浙江顶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8M828,法定代表人:朱秀萍,地址: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莲工业区。 (朱秀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有1台洗碗机正在洗不锈钢餐盘,其他工序和设备都没生产,该洗碗机次管脱落没接,部分清洗餐盘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到车间水沟,经过车间外的雨水管道流入公司后面(西面)的田地排水沟,该排水沟通向飞云江。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在你公司洗碗车间水沟、洗碗车间外排放口、车间外雨水窨井内取水样,经检测,洗碗车间外排放口废水的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都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年3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3年3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文号为瑞环监(2023)01字第32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6.2023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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