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顶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 04- 17 14: 17: 5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字体:[ ]

温环瑞责改〔20239

 

浙江顶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8M828,法定代表人:朱秀萍,地址:瑞安潘岱街道白莲工业区。

(朱秀萍: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3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有1台洗碗机正在洗不锈钢餐盘,其他工序和设备都没生产,该洗碗机次管脱落没接,部分清洗餐盘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到车间水沟,经过车间外的雨水管道流入公司后面(西面)的田地排水沟,该排水沟通向飞云江。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在你公司洗碗车间水沟、洗碗车间外排放口、车间外雨水窨井内取水样,经检测,洗碗车间外排放口废水的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都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3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3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3316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文号为瑞环监(202301字第32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6.20234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生态环境局

2023 412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