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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瑞翔检测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7号
瑞安市瑞翔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JC3116P,法定代表人:王必钊,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海安霞林村罗山大道67号。 (王必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 2023年3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邀请的检测技术专家,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⑴你公司授权签字人潘某某,2022年2月从事该检测公司业务,之前无生态环境检测分析经历。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第八条规定的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要求。⑵用于分析水质悬浮颗粒物、废气颗粒物的电热鼓风干燥箱未提供检定证书,未张贴唯一性标识,且该电热鼓风干燥箱已用于SR2302012、HR2302001报告中悬浮物、颗粒物数据的出具,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4.3的规定。⑶报告编号为HR2302001存有以下问题:氮氧化物未按标准开展校准,无法提供标气(补充要求第二十一条);报告编号为HR2211014存有以下问题:①噪声和气样采样人员仅为1人(补充要求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②原始记录中用于采集无组织厂界氮氧化物的大气采样器仅有一台,无法满足同时检测上下风向布点采样要求(补充要求第十二条同步测试采样要求)。⑷经现场查勘,你公司实验室未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录像设备记录检验分析过程的服务活动,也未在样品采集环节使用专用识别标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况; 3. 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况; 4. 2023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况; 5. 2023年3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及四周环境的情况;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瑞安市瑞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3份,报告编号SR2302012、HR2302001、HR2211014,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况; 8.《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事实确认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并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