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温劳鉴公〔2023〕330381273号 剑诚(平阳)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的陈开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3〕330381273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陈开圣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温劳鉴公〔2023〕330381238号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的李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3〕330381238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李明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无等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温劳鉴公〔2023〕330381160号 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2月1日受理的田小东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3〕330381160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田小东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温劳鉴公〔2023〕330381332号 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的吴成林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3〕330381332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吴成林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温劳鉴公〔2023〕330381191号 浙江华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2月3日受理的王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3〕330381191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王亮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温劳鉴公〔2023〕330381304号 剑诚(平阳)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的周远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3〕330381304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周远奎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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