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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3-255205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92号 提案的答复 |
林某某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加强行政建议合规审查的建议》(人大建议592号)收悉。我局对该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进行研讨,现答复如下: 2017年12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该条例是基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2018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我局开展全市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工作是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具体方案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市监函[2019]3号《温州市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分步安装实施方案》(经温州市政府同意)的要求予以执行,我局未附加其他条例和文件规定外的要求。 二、根据《温州市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分步安装实施方案》规定“《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实施之后投入使用的或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载人电梯必须遵守《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进行实时监测分析。”“《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按以下时间节点安装智能化监测装置。”故若上述电梯未安装智能化监测装置,温州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在监督检验时将不予通过,但电梯年度检验不受影响。 三、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传输至温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实时监测分析”,主要是为了在人员密集、电梯使用频繁地点能确保电梯故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切实提高电梯风险预警能力,有效保障居民乘梯安全;要求“带视频功能”是当电梯发生困人时,应急处置中心能对电梯轿厢内被困人员的人数、状态、电梯状况等进行观察和分析,及时通知维保单位采取更高效更安全的救援措施,并可以根据实时状况对被困人员进行安抚,避免被困人员恐慌而采取不当的自救行为而造成伤亡事故。 四、对于“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带视频监控功能并上传应急处置中心的做法是泄露了群众的隐私信息,侵犯了乘梯人的合法权益”,经与温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探讨,建议其在不影响监测电梯安全运行及电梯应急救援处置的前提下,对视频中的人员面部特征进行模糊处理。 五、我局已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等上级部门汇报反映本项建议,并恳请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温州电梯安全条例》个别条款进行再次审查。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