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3-24354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瑞安市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瑞安市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瑞安市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意见 为有效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19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为切实抓好相关补助政策工作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的政策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此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实际种植水稻、小麦的实际种粮者(规模种粮大户),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本次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如有另外批次的补贴资金,另行再计。 二、发放方式 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计划种植面积先预发,后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再结算,补贴资金将以“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 三、申报时间 请各乡镇(街道)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做好全辖区内补贴对象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在下列时间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联系人:周继洲579856、陈义重615613。 (一)计划种植面积补贴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5月19日。 (二)实际种植面积补贴申报截止时间:按照《2023年瑞安市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意见》(瑞农〔2023〕38号)规定。 四、补贴相关工作程序 (一)计划种植面积补贴申报 各乡镇(街道)要做到精确预报,并由乡镇(街道)汇总申报,具体见附件。 (二)实际种植面积补贴申报 按照《2023年瑞安市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工作,及时通知各村或社区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申报及核实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数据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根据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种植者,补贴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件:瑞安市2023年度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计划预报表
瑞农〔2023〕52号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