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05 /2023-2437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北政〔2022〕10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99-2022-0001 |
北麂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麂乡渔业船舶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各行政村、各站所: 现将《北麂乡渔业船舶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麂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北麂乡渔业船舶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北麂乡渔业船舶管理,消除和杜绝渔船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渔业船舶现状,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辖区内管理的渔船、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养殖辅助船舶,以下统称渔船。渔船所有人(公司)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养殖渔民,及注册地在本乡的渔业合作社。 二、职责划分 渔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一)实行乡级“统管” 1. 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推动乡、村两级定人联船机制落地,督促签订本辖区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村属地责任和船主主体责任; 2.负责划定养殖海域、对渔船进行总量控制;对确权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认定;审核渔船的新建、更新、买卖等行为; 3.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渔船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本辖区乡镇船舶的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行业部门组织的水上交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发证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5.乡派出所负责对不服从执法的对象落实相关措施,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配合渔网渔具的堆放管理。 (二)明确村级“主管” 1.为定人联船第一责任主体,落实专人联系村内渔船,原则上每半个月要至少入船走访1次,重点开展安全隐患纠改、任务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宣导等内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2.负责与渔船所有权人、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掌握渔船安全状况,并督促各项渔安全管理规定落实; 3.动态精准掌握渔船生产动态及出行计划,及时报告并协助查处非法建造、改造渔船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时,跟踪、落实渔船开展自救互救;台风等危险天气发生时,按照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渔船回港、渔业从业人员上岸避险; 5.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专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三)建强联合“督管” 1.定期开展一次海上巡查,原则上一周一次,由渔业船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乡派出所、综合执法中队等执法力量全力配合,具体巡查范围以乡政府带班领导指定。 2.禁渔期期间加密巡查频次,对涉嫌违法违规船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对北麂海域内发现的未纳规“三无”船舶,依照《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扣分行为 根据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一次扣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 发生水上安全等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2.未按规定实施进出渔港报告的; 3.未按规定安装、开启、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 4.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的; 5.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中日和中韩等敏感水域作业管控指令的; 6.未按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的; 7.拒不回船籍港伏休,或未按规定在瑞安市辖区内渔港伏休的; 8.养殖船、捕捞船、捕捞辅助船、养殖辅助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 9.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发生事故,导致船员人身损害伤残的; 2.进出港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形不符的; 3.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明火作业的; 4.航行、作业时,未落实动态编组规定的; 5.超载、超航区或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 6.存在私自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危化品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服从监管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 2.航行、作业或锚泊时,未按要求值班瞭望的; 3.装载危险货物或携带违禁品的; 4.未落实日报告制度或出港前安全自查自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的; 2.未按规定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应急演练的; 3.航行、作业时未随船携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4.不服从渔船服务组织日常管理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等设备的,每缺少一项设备扣1分;船员临水作业时未穿救生衣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 四、扣分实施 1.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记分周期为一年,自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每船记1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渔船累计扣分未满12分的,扣分予以清零,不计入下一记分周期。 2.实施扣分前,应当听取船东的陈述或申辩。船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扣分之日起10日内,向乡渔港管理站申请复核,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3.试行阶段采用纸质扣分,船舶管理记分卡由乡政府统一制作,每船两份,渔船一份,乡政府一份。记分实施由两名乡渔港服务站管理人员持证扣分,现场提供回执单(详见附件2),留存证据材料。 4.渔船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同时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保存证据后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相关补贴资格并由有关部门对船舶及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北麂乡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养殖辅助渔船申请审批按照《北麂乡养殖辅助渔船管理办法》实施;渔船建造以及捕捞申请,按照瑞安市渔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渔业船舶安全规范检查表 2.渔业船舶违规扣分回执单 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