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3-24562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生产设施化智慧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37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1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市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设施化智慧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任务 以设施蔬菜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设施化智慧化建设,重点是改善设施蔬菜等种植设施装备,支持建设温室大棚、智能灌溉等,开展智能虫情监测防治,引进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先进适用技术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相关材料于7月14号之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待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后,确定申报的创建主体。未入选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储备。各有关乡镇(街道)按照市下达创建任务及时组织创建主体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 三、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 2.补助标准。中央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政策。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时需附《项目申报简表》和《实施方案》(附件1,2),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票据等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 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或调整的不予认可。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的,按相关规定终止项目建设,并做好核销等后续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拍摄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件、施工管理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五、监督检查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杨剑(信息数据科), 联系电话:65888100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化智慧化能力提升项目申报简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化智慧化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6日 瑞农〔2023〕77号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生产设施化智慧化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