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 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司法局名义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例 |
1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行政处罚(警告) |
2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政处罚(警告)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行政处罚(警告) |
4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警告) |
5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行政处罚(警告) |
6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警告) |
7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政处罚(警告) |
8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政处罚(警告) |
9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行政处罚(警告) |
10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警告) |
11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警告) |
12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警告) |
13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警告) |
14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行政处罚(警告) |
15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行政处罚(警告) |
16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警告) |
17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警告) |
18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警告) |
19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警告) |
20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行政处罚(警告) |
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行政处罚(警告) |
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行政处罚(警告) |
2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警告) |
2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政处罚(警告) |
2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警告) |
2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行政处罚(警告) |
2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警告) |
2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政处罚(警告) |
2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政处罚(警告) |
3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警告) |
3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警告) |
32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33 | 其他以市司法局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