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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 08- 14 15: 52: 45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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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瑞安佳迪轮胎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URQ028

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湖岭镇下林坳村

经营者:张微佳

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006******

2023年3月3日,根据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书,本局对当事人瑞安佳迪轮胎行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营者张微佳于2019年7月9日注册了“瑞安佳迪轮胎行”,后将上述个体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他人获利。2021年12月17日,张微佳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瑞安市湖岭镇下林坳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2023年3月3日《现场笔录》1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81刑初905号复印件1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浙03刑终57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张微佳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罚刑的事实。

2023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市监罚告〔2023〕5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依法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发生在2022年11月1日之前,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年11月1日废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个体工商户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且其经营者已经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根据该条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瑞安佳迪轮胎行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并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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