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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成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 08- 23 11: 00: 0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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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3〕42号

 

瑞安市成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29881405U,法定代表人:谢玲娜,地址: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登峰路333号。

       (谢玲娜: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温州市XXXXXXXXXXXXX)

       2023年7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采取水样7瓶(水样呈微灰、微浊),送瑞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2023年8月1日取得监测报告:瑞环监(2023)01字第84号,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总锌1.16mg/L、总铅0.30mg/L,超过《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年7月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3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2023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6.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瑞环监(2023)01字第84号)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7. 2023年8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瑞环监(2023)01字第84号);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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