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3-24694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告〔2023〕4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 | ||||||||||||||||||||
为规范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为:东至沿河、拱瑞山河,南至现状房屋,西至拱瑞山路,北至陈虬路(具体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 六、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附件: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 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为规范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瑞安市东山小学周边团块改造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东至沿河、拱瑞山河,南至现状房屋,西至拱瑞山路,北至陈虬路(具体以征地范围图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 30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由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1〕37号)等规定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公布。 (三)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住宅房屋(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住宅房屋(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均属一处宅基地范围。 2.征地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同一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作为一处宅基地处理。 3.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为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 (1)除住宅房屋(主屋)外建设的厨房、柴房、卫生间和禽畜圈舍、农具房及附属住房等房屋。 (2)将本条第(1)项中房屋自行改变使用功能,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 (3)其它属于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4.征地房屋属于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划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厕基)用地上的房屋,未经宅基地审批,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不作住宅房屋认定,其补偿按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五)征地房屋临拱瑞山路、陈虬路的临街底层房屋(正向临街的,进深长度6米以上的按6米进深(不足6米按实计算)和实际房屋宽度计算;侧向临街的,进深按实计算,宽度6米以上的按6米(不足6米按实计算)计算),用途记载为住宅或未记载用途的,其价值结合临街状况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计入到征地房屋价值补偿中,安置方式为住宅用房安置。 临街底层房屋是指无间隔且直接连接上述街道的底层房屋,但不包括门台内底层房屋及中堂、走道、厨房、卫生间等其他类型房屋。 (六)房屋所有权人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征地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 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的安置房分期交付的,临时安置费以原金额为基数,按已交付房屋占房屋所有权人总安置房面积比例相应结算。选择部分回购的,回购涉及原房面积的部分,其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原房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3.其他补偿费标准: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征地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三)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2.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1∶5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征地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 3.征地房屋已建成公寓式套房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夹层另行计算),夹层部位的合法建筑面积按1:1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4.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7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 计算。 5.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6.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1.8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三产用房,若其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相关比率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六、奖励措施 (一)征地房屋为落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二)征地房屋为公寓式套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公寓式套房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公寓式套房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但每套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平方米;且夹层部位建筑面积不享受安置建筑面积奖励。 (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征地房屋价值8%的奖励;给予征地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减去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差额安置建筑面积88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给予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5%的奖励。 七、征地房屋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选择确定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征地房屋价值、其它补偿费、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征地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减去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差额安置建筑面积的补助款、征地房屋价值的奖励款构成。 3.货币补偿款支付: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安置套型,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住宅安置房套型档次组合选择时可增购不大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增购面积每一自然间不大于15平方米),也可在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房源地址:本工程征收范围内新建的住宅用房。 3.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安置房源为期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住宅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供房屋所有权人认购选择,安置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 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征地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征地房屋的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与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超出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下浮60%结算;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且在增购面积标准内的,其增购部分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超出允许增购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结算。 5.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房屋所有权人安置用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其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1)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回购建筑面积×安置用房评估平均单价×60%+(回购建筑面积×安置用房评估平均单价×60%)×5%奖励。 (2)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大于 [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安置房评估平均单价×60%+(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回购部分面积×征地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安置房评估平均单价×60%+(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回购部分面积×征地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5%奖励。 部分回购后,产权调换补偿款以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回购部分面积为基数,按本方案规定计算征地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款结算。房屋所有权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直接转为安置用房购房款结算,进行多还少补。 6.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外,其余房屋补偿金额和回购款直接转为新建安置用房的第一期购房款使用;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用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的60%;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用房主体工程预验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的30%;余款待安置用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八、安置事项 (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具体定位办法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安置房定位通知发出后,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分配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房源并将指定的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安置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权属归市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2.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补偿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十、其他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件,与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房屋所有权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实施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土地征收批准后,补偿协议生效,由瑞安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征地房屋腾空公告。 对未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瑞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空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六)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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